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案例 » 正文
(2016)苏1112民初147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3   阅读:

杭正发与纪习方、纪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苏1112民初1474号

审理经过

原告杭正发与被告纪习方、纪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正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丹、史迎宾,被告纪习方、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阎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立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纪习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1192.39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告纪立驾驶苏A×××××小型轿车在312国道与瑞山路交叉路口与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纪立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9天,被诊断为:左胸第2、3、4、5、6肋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等。原告的伤情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2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60天。经查,苏A×××××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纪习方名下,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纪习方辩称,1、对本次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苏A×××××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3、我是苏A×××××小型轿车车主,该车辆系家庭共有车辆,我与被告纪立系父子关系;4、事发后,我已垫付原告医疗费2025.23元及车辆维修费92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纪立经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后,未应诉,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对本次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苏A×××××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3、事发后,我公司已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4、我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告纪立驾驶苏A×××××小型轿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瑞山路时变道右转,与同方向原告杭正发驾驶的直行的苏L156229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两车损坏,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纪立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杭正发不负此事故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胸第2、3、4、5、6肋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等。2016年2月18日,原告自行委托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杭正发因车祸致五根肋骨骨折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骨折线达关节面)致左肩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误工期限为12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60天。

被告纪习方系苏A×××××小型轿车车主,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4月22日0时起至2016年4月21日24时止。事发后,被告纪习方、保险公司已分别垫付原告费用2945.23元、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对苏L156229二轮摩托车定损为920元。

事发前,原告杭正发从事瓦工工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关于原告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本院作如下认定:

1、医疗费,原告主张11623.59元,被告纪习方主张已垫付原告医疗费2025.23元,有医疗门诊收费收据、××人费用清单等证实。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但未能对非医保用药的内容及替代性方案进行举证,故对其辩称不予采纳。经核定,原告的医疗费为13648.82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9天,以40元/天计算为760元。本院认为,原告因伤住院19天,参照当地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本院酌定原告住院伙食费标准按35元/天计算,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65元。

3、营养费,原告主张60天,以40元/天计算为2400元。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定营养费标准25元/天,结合鉴定机构认定的营养期限60天,认定营养费为1500元。

4、护理费,原告主张60天,以120元/天计算为720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护理依赖程度,并参照当地从事同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酌定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出院后的护理费分别按照110元/天、70元/天计算,认定护理费为4960元。

5、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期限120天,以240元/天计算为288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误工费标准240元/天,其仅提供了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但尚不能证明其具体收入情况。原告从事瓦工工作,但无固定工作单位,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同行业工资标准,本院酌定原告误工费标准130元/天,结合鉴定机构认定误工期限120天,认定误工费为15600元。

6、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20年,以37173元/年乘伤残系数0.11计算为81780.6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所在村委会等材料,能够证明原告的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其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结合鉴定机构认定的原告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认定残疾赔偿金为81780.6元(37143元/年×20年×0.11)。

7、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6000元。原告构成交通事故双十级伤残,结合本次事故责任,故酌定精神抚慰金为6000元。

8、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交通费系因交通事故客观产生的费用,根据原告的就诊情况,酌定为400元。

9、财物损失,原告主张衣物损失1000元,被告纪习方主张车辆修理费92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衣物损失客观存在,酌定为200元;对于车辆维修费,被告保险公司已对受损车辆定损为920元,且有被告纪习方提供的修理费收据相佐证,本院予以支持,认定财物损失为1120元。

上述损失合计125674.42元。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侵权人依法赔偿。

原告的各项损失核定为125674.42元,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施救费及修理费,合计119860.6元[医疗费项下10000元、伤残赔偿项下108740.6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财产损失项下1120元],超出限额的费用5813.82元,根据被告纪习方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被告纪习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告纪立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813.82元,两项合计125674.42元。被告保险公司已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尚应赔偿原告115674.42元。被告纪习方已垫付原告费用2945.2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赔付原告时直接返还被告纪习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杭正发各项损失合计112729.19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纪习方垫付款2945.23元;

三、驳回原告杭正发对被告纪立、纪习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2938元,由原告杭正发负担178元,被告纪习方负担4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负担2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邰利明

人民陪审员王杏华

人民陪审员赵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韡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电话:(微信)15856502022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6502022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