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案例 » 正文
(2015)贵民一初字第00710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3   阅读:

舒学旺与安徽鸿叶集团涓桥竹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贵民一初字第00710号

审理经过

原告舒学旺与被告安徽鸿叶集团涓桥竹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学旺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冰冰、被告安徽鸿叶集团涓桥竹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舒学旺诉称:2014年3月8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处打工,每月工资按计件核算,大概每月工资在3500元左右。原告被分配在竹制半成品车间,具体是负责切竹子。2014年12月16日早晨,因电锯转盘2根皮带断了一根,加上该电锯年久失修,操作危险,电锯施工切断中发摆,造成原告左手食指被电锯皮带转入,当时原告立即将手脱开,但造成左手食指被电锯切断骨折,当即到厂门口诊所包扎,后被转至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治,住院长达半月之久,经鉴定左手食指远节缺失,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568元(医疗费4686元、误工费116元/天×74天=8584元、护理费100元/天×14天=1400元、营养费15元/天×14天=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14天=21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24839元/年×2年=4767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安徽鸿叶集团涓桥竹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状陈述的部分不是事实,原告在工作中对自己的工具有义务进行保管和维护,对其安全隐患,应上报相关部门进行专业维护,如没有及时更换零件造成自身损伤,其本人也应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向厂方表示自己可以在当地诊所治疗,后不能治好,才被送往二院,扩大了损失,应不予认可;原告在工作和治疗中存在过错。原告各项赔偿诉求过高,原告是农业户口,且受伤时年龄已超过62岁,应按相关赔偿标准计算,误工费标准过高;原告不是一次性损失导致十级伤残,其伤残构不上十级,对此有异议。原告已满60周岁,要求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原告经人介绍在被告处务工,具体负责切断竹子。2014年12月16日上午7时许,原告在务工中发现电锯的一个皮带断了,另一皮带被打翻,电锯的电源被切断后,因惯性,电锯仍在转动,原告用手去翻动皮带时,其左手食指被打,原告当日即在当地卫生室进行治疗,用去医疗费690元。2014年12月25日,原告到池州市中医医院门诊,用去医疗费80元,当日又入住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食指末端缺损伴感染,2015年1月8日出院,用去医疗费3916.29元,出院医嘱为建议休息1个月,不适随访。在原告受伤治疗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给付人民币3000元。2015年3月20日,安徽秋诚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作出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舒学旺因外伤受伤后,目前遗留左手食指远节缺失,近节指间关节大部分丧失的后遗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请。另查明原告在2014年3月起在被告处务工,其月平均收入为2264元。

上述事实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银行存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务工,并由被告按月支付报酬,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切割竹子这种带有危险性的工作时未尽到谨慎操作义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系农村户籍,其要求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但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虽满60周岁,但其还在被告处务工,故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误工时间按74天计算,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误工时间以其住院时间和医院建议休息时间计算,误工费标准按原告月平均收入计算。原告受伤,构成伤残,故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予以酌情考虑。原告定残时已满61周岁,其残疾赔偿金按十九年计算。本院确定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686元、误工费75.5元/天×44天=3322元、住院护理费100元/天×14天=1400元、营养费15元/天×14天=210元、伙食补助费10元/天×14天=14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9916元/年×19年×10%=18840.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4798.4元。被告应赔偿27838.72元(34798.4元×80%),扣除被告已付的3000元,被告应再向原告给付赔偿款24838.72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被告辩称原告受伤后先在当地诊所治疗,后被送往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系扩大损失,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对其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鸿叶集团涓桥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学旺给付赔偿款人民币24838.72元;

二、驳回原告舒学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被告安徽鸿叶集团涓桥竹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余秀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电话:(微信)15856502022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6502022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