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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刑初字第00179号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3   阅读:

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舒刑初字第0017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赌博罪
裁判日期: 2014-10-20

审理经过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公诉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奎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告人王世其、周敏、王超、束启明、任伟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海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奎、王世其、周敏、王超、束启明、任伟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2014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世其、周敏受方某2邀约至在本县城关镇文化广场附近的“大地星空KTV”555包厢内唱歌娱乐,当方某2介绍王世其与吴某1认识时,吴某1无故拿起啤酒瓶砸伤王世其头部,周敏见状即上前与吴某1扭打,也用啤酒瓶砸伤吴某1头部,后周敏堵在555包厢门口阻止他人进出,并与王世其分别电话通知王超、王奎。被告人王奎、王超、束启明接王世其、周敏电话后,由束启明电话邀集多人,并准备了砍刀、剑、木棍。后三人驾车至本县城关镇“帅旺大酒店”附近,被邀集的任伟与吴某2、任某、陈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上车,一行七人驱车赶至“大地星空KTV”。束启明受王奎指使,欲毁坏KTV门口监控摄像头,未果,后七人持械进入555包厢内,在周敏的指认下,对当晚在场的徐某1等人进行砍打,致使徐某1、乔某1能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王世其头皮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1头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乔某1能头部和右肩背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徐某1右上肢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和右下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任伟于2014年2月15日主动至舒城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世其、周敏、束启明分别支付被害人徐某1医疗费5万元、1万元、1万元。

二、赌博犯罪事实。

2013年5月初至2013年5月28日间,被告人王奎伙同章某、汪某、郭某、廖某、范某(均另案处理),各持一股,组织人员在本县河棚镇、汤池镇的山区偏僻农户家中多次进行赌博活动,五月中下旬史恒龙(另案处理)入股参与该赌博活动。王奎负责从本县城关镇邀约参赌人员,章某等人负责联系赌博地点、安排专门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坐庄赌博等,赌场内对庄家赢取的赌资按照5%比例进行“抽水”,每场抽头渔利约四、五万元,由持股人均分,王奎个人获利共计约六万元。

公诉机关对此指控的证据有:当事人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收条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奎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敏、王世其、束启明、王超、任伟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徐某1虽没有过错,但被害人一方的吴某1具有明显过错而引发本案,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的罪责;本案组织人员并非王奎,他人授意王奎到作案现场,属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在其父亲被他人无故殴打的情况下冲动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敏只是电话告知王超其父亲被人把头打烂,让其过来带到医院,未要求纠集带人过来打架的故意,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周敏即使构成聚众斗殴罪,不应认定“持械”,王奎等人持械斗殴是“过限行为”,并非系周敏电话联络的意思,故周敏只能定性为普通的聚众斗殴。受害方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被告人周敏属初犯,主动认罪,且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周敏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世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认定的罪名表明不懂,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王世其不应认定为“持械”斗殴,被告人王世其未与王奎等人商量共谋携带器械,应由“持械”人罪责自负。被告人王世其只是打了一个电话给王超,并未通知携带器械,也未殴打他人,处于从犯地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世其在三年以下量刑,适用缓刑。

被告人束启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束启明在共同犯罪中并非犯意发起者,也非领导、组织、策划者,只听从他人安排参与犯罪,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坦白;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其亲属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了谅解;相对方挑起事端,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超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应视为自首;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和地位显著较小、较轻,系从犯;被害人一方的吴某1无故殴打被告人父亲王世其后,出于亲情,心智还未完全成熟时期的被告人一时冲动,参与了本案犯罪,应充分考虑对被告人量刑从宽的比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综上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任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任伟没有与持械者意思联络,达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不宜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轻微,属从犯。其没有聚众斗殴主观故意,没有准备工具,造成被害人伤害也不是其所为,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方存在违法行为,诱发本案的发生。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法定和酌定情节,对被告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2014年1月4日晚,本县居民方某1、方某3、吴某1、徐某1、乔某1能、余某等人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地星空音乐会所”555号包厢内唱歌娱乐。23时许,方某1电话邀约周敏到该“音乐会所”唱歌,于是,被告人王世其、周敏受邀一道至该“会所”555号包厢。期间,当方某1介绍被告人王世其与吴某1相互认识时,吴某1拿起啤酒瓶无故砸向王世其,致王世其头部当即流血。王世其即揪住吴某1衣领拉扯,被告人周敏见状即上前与吴某1扭打,遂用啤酒瓶砸伤吴某1头部。经场内人员劝阻,制止了事态。此时,被告人周敏堵住555号包厢的门户阻止他人进出,并与被告人王世其分别电话通知被告人王奎、王超(王奎的手机在王超处)。王超将其父亲王世其被他人殴打的消息电话告知了时在被告人王奎身边的束启明,被告人王奎接电话后叫王超开车到“龙舒某”接其,并指使被告人束启明邀集人员。被告人束启明电话邀约被告人任伟以及吴某2,并告知其在“帅旺大酒店”门前等候。吴某2邀约时在身边的任某、陈某。尔后,被告人王超驾车至舒城县城关镇“龙舒某”小区内见到王奎、束启明。王奎怀揣一把砍刀,王超驾驶的车上携带一把剑及一根木棍。王奎驾车途经“帅旺大酒店”门前,已等候在此的被告人任伟以及吴某2、任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均上车,一行七人驱车至“大地星空音乐会所”附近,后七人跑步至该“音乐会所”。被告人束启明受被告人王奎指使,用木棍欲毁坏“会所”门口监控摄像头,却未果。七人遂乘坐电梯至四楼。被告人王奎踹开555号包厢门户,闯入该包厢内,随同人员一齐涌入。在被告人周敏的指认下,被告人王奎手持砍刀对包厢内的徐某1等人随意砍打,跟随人员亦拳打脚踢对方人员,前后持续约几十秒时间,造成徐某1、乔某1能等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王世其头皮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1头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乔某1能头部和右肩背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徐某1右上肢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和右下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任伟于2014年2月15日主动到舒城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奎、王世其、周敏、王超、束启明分别被抓获归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本案六被告人计赔偿被害人徐某1各项经济损失476401.29元,均取得被告人的谅解。此外,经本院协调,涉案人员吴某2、任某、陈某以及“大地星空音乐会所”股东计赔偿被害人徐某1各项经济损失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当事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奎、周敏、王世其、王超、束启明、任伟及被害人徐某1、乔某1能、吴某1的身份及基本情况。

(2)舒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周敏曾因赌博,于2013年6月20日舒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束启明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2月24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任伟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7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0月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10月16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

本院认为

(3)刑事判决书,证实王奎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31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收条,证实证实王世其已支付徐某15万元,周敏支付1万元,束启明支付1万元。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奎、王世其、周敏、束启明、王超均于案发当天抓获归案(其中王世其脱逃后于1月24日抓获归案)。被告人任伟于2014年2月15日主动投案。

2、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

其到大地星空KTV是1月4号晚上9点多钟,里面有七个人,分别是方某1、方某3,方某1的两个老表,还有就是王世其和另外一个女孩子。王世其和方某1是朋友,一起坐了五分钟左右其就出去买水,后拿水敬了王世其一杯。其的两个同学乔某1能、吴某1来了,一看和王世其他们不熟悉就走掉了,其跟着他们出去问为什么走掉,他们讲不熟悉不想在一起唱歌,讲了几句之后其就回到555包厢,他们两个人在走廊里面。过了一、二十分钟,乔某1能和吴某1又回来了,其看他们回来了其就去买啤酒,当其把啤酒买回来之后看到吴某1和王世其的头烂掉了,其就把衣服脱掉包在吴某1头上。其叫服务员拿纸过来擦血、报警,男服务员讲不管他们的事情。这期间王世其就在打电话,在电话里面跟对方讲“赶快带人来,带上家伙”,其觉得不好,就打电话报警,接警的是个女的。跟王世其后面的女的把包厢的门拦着,不让人出去,她说都不让走,马上叫人来。要不是这个女的把门拦着不让走,后面手被砍的事情也不会发生。这个女的还拿着麦克风砸在其头上,她还跟王世其讲:“这个你都搞不定,今天都不想走”。方某1看到这个情况比较害怕,他先给王世其下跪,然后给吴某1下跪。方某1、方某3、乔某1能、余某还有其,都在拉王世其和那个女的,吴某1已经没怎么动弹了。就在这时候555包厢的门突然被推来了,冲进来三、四个年轻男的,一个年轻男的上来拿着刀第一刀就砍向其,其本能地用右手去挡,其感觉到右手血管的血在往外喷,主动用衣服把头捂起来,这时候还有人用木棍打其的后背,在这同时,其的右边膝盖又被砍了一刀,这时候其没有直觉了。然后110过来了,其基本上就昏迷了。

其记得一个人拿的是黑色的剑,一个人拿的是白色的刀,砍其的刀应该是白色的。

是王世其喊人来的,那个女的在旁边喊,不让出去,还讲一个都别想走,这个女的很猖狂,谁拉她,她就跟谁打。因为王世其和吴某1打架头打破了,王世其的人过来报复,王世其喊来的人没有认清人就砍,结果砍错人了,把其砍伤了。

当王世其打电话把人喊过来之后,一群人一下子冲进了大地星空KTV555包厢,王世其看他喊的人过来了,一下子从沙发上冲起来了,他冲到555包厢的门口,意思就是把包厢的门拦着不让出去,和王世其一起的女的还指着这边的人讲:“就是他们”。就在讲话期间,王世其喊过来的人就砍这边的人,其记得用刀砍其的人个子有点高,一米七以上,发型是平头,长得比较魁梧。对方用刀从上面砍下来,其的右手被砍之后,瞬间就晕倒了,右腿膝盖也被砍伤了,反正是刀伤,这时候还有人拿木棍子打其的后背。

在打架之前,其听到也看到王世其打电话喊人,他在电话里面叫人把“家伙”带好,非常嚣张。跟在王世其后面的女的也打电话了,那个女的在电话里面讲:“你爸头被人打烂了,你赶快过来”。在后来打架过程中,其没有看到王世其动手打人,打人的人都是王世其喊过来的。

其看到的是一把砍刀,就是砍其手的那把,是那个比较胖的人拿的,就是你们上午给其照片辨认的那个人。

(2)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

当天晚上其喝了有8、9两白酒。其和乔某1能再次回到KTV包厢的时候,方某1就跟其介绍一个朋友,他讲这是王世其,然后王世其就从沙发上站起来了。话讲后其就从茶几上拿起了一个啤酒瓶朝王世其的头上砸过去了,王世其头当时就被砸烂了。他头被砸烂后马上就要跟其干,他用左手把其的衣领抓住,用右拳头打其头部,这时候方某1他们就来打架。那个女的其不认识,她好像很激动很生气想过来打其,嘴里还在骂,被乔某1能拦住了。王世其始终没有松手,那个女的拿了不知是酒瓶还是烟灰缸的东西就朝其头上砸来,其头当时就烂了。方某1、方某3、乔某1能、余某他们几个都在拉架,劝其和王世其。这时候王世其掏出了手机在给人打电话,其只听见了他让人带刀带家伙过来,王世其在打电话叫人,其也给王某打了电话,讲其头被人打烂了,让他过来一下,王说马上过来。方某1还给其跪下求其不要再闹了,让其赶紧走,乔某1能看其头在不停流血就拉着其往包厢门口走,这时候那个女的就站在包厢门口把门堵住了,不准走,还朝包厢里面喊:“今晚一个都不准走”,其就回到包厢沙发上坐着。

其在沙发上坐了没一会,包厢里面的灯突然黑了,从门外冲进几个人,其就感觉腰上被人打了一棍,其就双手抱头侧躺在沙发上,这时冲进来的人在其的后背处又打了几棍,在其头上砍了一刀,后来感觉身上没有人在打了,就从沙发上爬起来了,这时候包厢的灯又被谁打开了。其回头一看徐某1躺在沙发和茶几的中间地板上,右手靠近手腕处已经被砍断了,只有一点点皮连在上面,乔某1能的头也被打烂了。

应该是王世其和周敏喊来的人,其听见王世其在跟一个人打电话,王世其讲要带刀和家伙,周敏晚上在包厢里面也掏出了手机打电话,其不知道她打给谁的。

徐某1、乔某1能、其三个人受伤了,其中徐某1受伤最重,他的右手几乎被砍掉了,腿也被砍伤了,乔某1能头部和背部各被砍了一刀,其的头部被周敏用东西砸烂了,另外还被砍了一刀,腰部被棍子打了几棍,还有王世其的头被其用啤酒瓶砸烂了。

(3)被害人乔某1能的陈述

2014年1月4日晚,在一起都是同学和战友。吃完饭之后,方某1电话联系去唱歌,其和吴某1到大地星空时间是晚上九、十点钟。其和吴某1进到包厢,里面有方某1、余某、徐某1、方某1的哥哥,还有就是后来和吴某1打架的王世其,里面还有一个人姓陶的。在里面坐了不到两分钟,吴某1没有和任何人打招呼就走掉了,其看见吴某1出了大门,其也就跟着他出去了,这时徐某1跟出来了,吴某1讲:“今晚是同学聚会怎么搞这么多人?”其和吴某1就走了。走到三拐塘时吴某1接到了一个电话,好像是余某打过来的,余某讲离开没有打招呼。吴某1讲回去打个招呼就走。其和吴某1又回到了大地星空KTV包厢,刚进包厢的时候有两个年轻女的也跟进来了,其中一个是王世其的女朋友。吴某1和方某1在讲话,王世其离的比较近,突然听到一声啤酒瓶破碎的响声,应该是吴某1用啤酒瓶砸在了王世其的头上,后面一个人一把把吴某1抱住拉到沙发上,都过去拉吴某1、王世其。王世其的女朋友从茶几上拿了不是烟灰缸就是啤酒瓶,朝吴某1头部砸去,吴某1头部被这个女的砸中了,吴某1被砸之后满脸都是血。其就过去把这个女的手抓住,其问她:“人家打架,你在干什么?”,意思讲别人都在拉架,你就不要在打了。这个女的讲:“他打我男朋友,我怎么搞不能打他?”这个女的到处乱窜,余某看其拉不住这个女的就过来一把抱着这个女的。这时候包厢里面的音响关掉了,听到王世其在打电话了,他电话里面讲:“赶紧过来,多来几个人,把刀带上,多带些家伙”,余某听到王世其打电话就叫吴某1走,其拉吴某1让他走,王世其的女朋友双手张开拦在门口,她讲:“今晚你们一个都别想走,把你们全部放倒”,其拉她的手,她不让其走。一个男服务员过来了,而且来了好几次,那个女的把男服务员一骂,讲不管他的事情。其看没有办法离开,就叫其他人打电话报警。都坐在沙发上,王世其头破了,坐在最里面的拐角处,吴某1坐在另外一个拐角处,徐某1坐在其身边。

坐了一会,有六、七个年轻人冲进来了,王世其的女朋友还在门口指着讲:“就是他们”,王世其站起来讲:“给我打”。六、七个年轻人进来之后看到只要不是王世其那边的人就打。第一个被打的不是徐某1就是吴某1,因为他们两个坐的比较近。有三、四个人打其一个人,其用手抱着头卧在沙发上任他们打没有还手之力,被打的时间比较短,最多也就一分钟时间。其不知道对方用的是刀还是棍子,其头上流血就像下雨一样,眼睛根本没有办法睁开。其就听到徐某1在喊“你们看看我的手”,一看发现徐某1的手断掉了。没有受伤的人就把徐某1搀扶到楼下去了,这时候警察过来了。

吴某1和王世其俩个之前不认识。

吴某1的头是王世其的女朋友拿东西砸烂的,这个是确定无疑的,大家也都看到了。

后来到包厢里面打架的年轻人其敢确定是王世其打电话喊的,他当着所有人面打电话的,并且还在电话里面扬言要带刀过来。

其没有看到王世其女朋友打电话喊人,但是这个女人特别嚣张,要不是这个女人后来的事情也不会发生,后来砍人的年轻人过来也是这个女人所指的。

第一个进到包厢里面的年轻人有点壮,个子高高的,其听到他喊王世其一声爸爸。有人打其头的时候,感觉是用刀或是铁棍子。其的头上被砍了,缝了十针,后背也被砍了,缝了有六、七针,医生讲都是刀伤。

吴某1的头上有两个伤口,手上缝了十四针;徐某1的手和腿被砍断了,其他人没有受伤。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奎的供述与辩解

其是昨天晚上十点多钟在舒城县城关镇“大地星空”KTV打架被舒城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抓获的。

其带一把砍刀,王超带着一把剑,束启明带着一根木棍子,

其不知道任伟是谁通知的,其从龙舒某下楼的时候,束启明跟其讲了一句:“电话打过了”,意思是他已经喊过人了,其没有叫束启明喊人。

肯定是王世其打电话给王超的,其的手机放在王超身边,王世其是打其的电话还是打王超电话,其就不知道了。

听束启明讲其的父亲王世其头被打烂了,其准备过去看看,束启明喊任伟其也不知道,其上车的时候束启明跟其讲:“到帅旺把小伟接着”。

其叫束启明把大地星空KTV里面的监控录像打掉。

进到555包厢里面的人都动手了,里面乱七八糟的,靠沙发那边有几个人,反正就是打成一团。

那天晚上其和束启明在龙舒某小区里面,束启明接到一个人电话就跟其讲,其的爸爸头被人打烂了,王超马上来接。其从房间里面拿了把刀就到楼下等王超来了,一会其就和束启明上了王超开来的车,其上车时看见王超带的一把长剑,离开小区时是其开的,其把车子开到帅旺大酒店门口接上了“小伟”还有两个人其不认识,其接上人后就直接去了大地星空KTV,在555包厢里,看见其的爸爸在里面,满头是血,然后不知道什么原因和其一起来的人就上去打人了,王超这时把其手里一把刀夺走了,等了两分钟左右和其一起来的人打完了就离开包厢了。其又回到包厢看看,其看周敏正扶着其爸爸往包厢外面走,一起刚走到电梯门口公安局的人就来了。

(2)被告人王超的供述与辩解

1月4号晚上11点钟左右,其在飞霞花园家中,王奎的手机响了,其一接是周敏打来的电话,电话里很吵,听不清楚,其就把电话挂了回拨了过去,其问周敏打电话什么事情,周敏讲“你爸爸在大地星空唱歌时头被人打烂了,你赶快过来”。其就给束启明打电话讲其爸爸在大地星空唱歌时头被人打烂了,问其哥哥王奎和你在不在一起,他讲在,就把电话递给了王奎,其就简单讲了下情况,王奎让其去龙舒某小区里面接他。其开着白色Q5车去了龙舒某小区接王奎。其到了小区和王奎见了面后,其把车钥匙给了王奎,他来开车,束启明也上了车。王奎把车开到帅旺大酒店门口时,任伟、任某、吴某2、还有一个姓陈的,他们四个人已经站在帅旺大酒店门口等着了。上车后任伟问王奎怎么回事,王奎讲爸爸在大地星空头被人打烂了,几个人在车上没有讲话了。当车子开到茂源商都时其父亲给其打了个电话,其讲马上就到。下车前王奎跟束启明讲了句:“等会你下车后先去把KTV门口的监控打掉”。车子停在环球婚纱摄影店门口,下车后几个人都往前跑,束启明冲在最前面,快跑到大地星空KTV门口的时候其看见任伟手里拿了个外壳是黑色的笔直长条东西,其跑到大地星空KTV楼下的时候,看见束启明正拿着一根圆木棍打监控,其他人就站在电梯口等电梯下来,后直接上了四楼。电梯门打开后王奎先出的电梯,在找555包厢,王奎最先找到的555包厢,他一脚把门踹开了,后面的人都进去了,当时包厢里面很吵,其看见爸爸右边脸全是血,其就问怎么搞的,其爸爸讲他准备去和一个人握手,不知道怎么回事那个人就用啤酒瓶把他头打破了。王奎就问是谁把其爸爸头打烂的,周敏用手指着一个个子高高大大的男人讲:“就是他,就是他把你爸爸头打烂的”。周敏讲话后,其突然被后面的人挤到正面的小沙发上面去了,其就想从沙发上爬起来,后面的人还在往前挤,其爬不起来,就抬头看见沙发上坐着的两个男的被拳打脚踢。其因为爬不起来,就用拳头打那个男的后肩膀。没过一小会,其就听边上有人在喊不能打不能打,包厢里有人喊报警了,包厢里面的人听这么一喊就全部往包厢外面跑,其从沙发上爬起来准备出去的时候,看见包厢的茶几上平放了一个黑色的木制长条东西,那东西就是晚上任伟手里拿的东西,包厢的地面上全是玻璃渣子,其准备离开包厢的时候看见那个个子高高的男的正面部都是血,这个男的就是周敏跟王奎讲的把其爸爸头打烂的人。

刚进电梯门还没有关上的时候,公安局的人就来了把电梯门打开了,都带到派出所。

王奎跟束启明讲让他把KTV的监控打掉。其只看到束启明和任伟手里拿了东西,但具体是什么东西不知道。

其估计束启明应该跟王奎在一起,其在电话里面跟王奎讲了其爸爸头被人打烂的事情,王奎听了之后就叫其到龙舒某去接他。其在到龙舒某接王奎的路上周敏又打电话过来了,她那边好像有点急,在催其,她问其:“可来了?”其讲马上就来了。电话挂掉之后其就去接王奎。到了龙舒某小区看到王奎和束启明,他们手中都没有拿东西。到帅旺附近把任伟、任某、吴某2、姓陈的人接着,上车之后任伟问怎么搞的?王奎讲:“其老头的头被人打烂了”。在车上的时候王奎吩咐束启明下车之后把大地星空KTV的监控打掉。到茂源商都的时候其爸爸王世其打电话过来了,他电话跟其讲:“你可来了”,其讲来了。电话挂掉之后其们就冲到大地星空KTV里面去了。

其记得周敏应该打过两次电话,周敏打过来的两次电话其都是用王奎的手机接听的。王世其打过一次电话给其,是用其的手机接电话的。

第一个电话里面周敏讲:“你爸爸头被人打烂了,你赶快过来”,其问周敏在什么地方,周敏讲在大地星空KTV555包厢里面,接电话的时间应该是晚上十一点钟左右;周敏的第二个电话就是在催其,问其有没有到。王世其电话里面就讲他自己在大地星空KTV里面头被人打烂了,问其可到了。电话那边比较吵。

周敏打电话给其讲其父亲在大地星空KTV被人打了之后,其就电话联系王奎了,王奎让其到龙舒某去接他,当王奎和束启明上车的时候,其从奥迪Q5车后面拿出来一把剑,其揣着这把剑坐在副驾驶室位置,王奎开车去接任伟和吴某2他们。到了帅旺楼下,把任伟、吴某2、任某、姓陈的四个人接上车。其把剑放在腿边,其没有给任伟剑,任伟下车之后自己把剑拿着冲进大地星空KTV里面去了,任伟把剑拿去之后其就一直没有碰到这把剑。剑是那种黑色长条状的,长有一米多,宽有三、四厘米,剑鞘是黑色木制的,外壳是长方形条子,在现场遗留断裂的黑色木条就是剑鞘。剑身是白色的,直的。剑是其2012年的时候在网上买的,花了几十元钱,这把剑是动画片火影忍者上面的剑,其买着玩的。前段时间其把它放在奥迪Q5后备箱里面。

当晚去肯定是打架的,这把剑没有开封,其打算把这把剑当成木棒子用,束启明拿的木棍子太粗了不好拿,这把剑轻点,比较好拿。束启明的木棍子也是从奥迪Q5轿车后备箱里面拿的。

其进到包厢之后没有拿东西打人,其和对方的人打架也只是空手在,用拳头打在对方的人后背,打的时候听见有人喊报警了,其看他们有人跑出去了,也就跟着跑了,其也没有看到其他人拿东西。

其认为对方打其爸爸王世其的人有责任,事情最先是他引起的。其次就是周敏这个女的,在第一次打架过后,要不是周敏把大地星空KTV555包厢的门拦着不让里面的人走也没有事情,周敏也先后打了两、三次电话给其,催其们赶快到大地星空KTV去。其父亲王世其也有责任,他在其们到大地星空KTV之前也打电话给其了。其爸爸喊其们去就是打复架的。然后就是在大地星空KTV555包厢里面砍人的人。包厢里面的人把其父亲打了,其进到包厢之后就比较恼火,进到包厢之后就用拳头打对方的人,就找一个离其近的人打。王奎也动手了,去的人应该都动手了。

当天晚上其和王奎只是带人去打架的,但是没有想到会造成这个严重的后果。就个人来讲,对方的医药费其愿意赔偿。

(3)被告人王世其的供述与辩解

在2014年1月4号晚12点了,方某1在大地星空KTV楼下等着在。方某1讲楼上有一个人其认识,想给其一个惊喜,其和周敏坐电梯上去了,在大地星空KTV555包厢。其进到包厢才知道方某1讲的人是方某3,当初一起去上海打工的,有二、三十年没有见面了,见面之后都非常高兴,其和方某3一起喝了一杯啤酒。这时候房间里面有方某3、方某1,还有四、五个男的其不认识。其进到包厢之后有两个人走掉了(事后知道是吴某1和乔某1能),过了一会他们两个又进到包厢里面来了,方某1准备把其介绍给吴某1和乔某1能认识,方某1讲:“王世其,这是我同学”,其正准备和对方的人握手,吴某1拿着啤酒瓶一下砸到其头上来了,其的头当场就流血了,被砸之后其就一把把吴某1衣服领子揪着,其讲:“我两个不熟悉,你为什么打我的头部”,吴某1没有作声。其就在茶几上拿着一个水壶,不知道是铁的还是塑料的,其用水壶砸在吴某1的头上,吴某1的头也烂掉了。徐某1和方某1把其抱着,不让其和吴某1打架。其被拉开之后坐在沙发上,吴某1也坐在沙发上,期间吴某1把王某喊过来了,王某正在讲话的过程中,王奎、王超带人冲进了555包厢,其当时正在大地星空KTV555包厢里面的门旁边,其和乔某1能拉拉扯扯的,其记得乔某1能用拳头打了其一拳,其用拳头打了乔某1能。后110民警过来了,把王奎带来的几个人抓住了。其被带到分局,民警叫其先去医院看,看好了之后再到分局去问话。其当晚先去了医院,看完之后就回鸿翔宾馆睡觉去了。

其和吴某1不认识,不知道吴某1为何打其。

其在里面喊让人打110,有没有人打其就不知道了。

当天晚上只有其和周敏有王超、王奎的号码,其当时头被打破有点晕,估计不是其通知王奎他们就是周敏通知的。

(4)被告人周敏的供述与辩解

其看到刚进来的其中一个男的拿着一个啤酒瓶砸向王世其头部,王世其的头当场就流血了。王世其头被砸了就上去抓对方的衣服领子,双方就揪打到一起了。其也上去和对方人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其倒在了地上,其顺手从地上拿起一个啤酒瓶子砸向砸王世其的人,啤酒瓶当场就碎掉了。其砸了这个人一啤酒瓶之后,双方都被拉开了。王世其头被砸烂之后,其站在555包厢里面的走道门边拦着包厢门不让任何人出入,其讲:“你们一个人都别想走,不认识凭什么把人头打成这样?”。对方的其中一个人把其拉出去了,后其又回到包厢里面,记得这时候其打电话给王奎。其拨通的是王奎的手机,声音太吵了,没有讲几秒就挂掉了,对方立马又打过来了,还是用王奎的号码,其讲:“你爸爸头被人打烂了”,对方就问在哪里?讲话的是王奎还是王超其就不知道了,他问其在哪里,其讲在大地星空KTV555包厢里面。其打过电话之后就靠在555包厢门口,其当时酒喝多了,讲了许多话,讲的这些话大体意思就是无缘无故把王世其头打烂了,包厢里面的人都别想走。对方的人坐在面对着门的沙发上。其印象中就打过一次电话给王奎他们,等了十分钟之后王奎带着三、四个人过来了。

在王奎来之前其看到王世其也打电话了,他打电话的时间是他头被打烂之后,其不知道他打电话给谁,讲话的内容也不知道。

其当时站在门口,外面有人把门踢开了,其看到王奎最先进入到包厢里面,王奎问其:“人呢?”是指打王世其的人,其用下巴指了下之前用啤酒瓶打王世其的人,意思就是“人”就在那边。第二个进入包厢是王超,王超到王世其身边去了。第三个进入包厢的是“大脸盆”,“大脸盆”手上拿着木棍子。后面还有一个人,这个人是和王奎他们一起进到包厢里面的,包厢里面的走廊还有几个人。王奎进到包厢之后和方某1讲了几句话,方某1讲:“大奎子,都是误会”,王奎带人进到包厢里面之后王世其很激动,一下子从沙发上蹿起来了。第一个动手的是王奎,他用右手从左边胸口衣服里面掏出来一把东西,抽出来的时候有点反光,肯定是金属制品,王奎拿金属制品打的第一个人不是拿啤酒瓶打王世其的那个人,对方有七、八生面孔,其不知道他打的是谁,他拿着这个金属制品高高举起,砍向了被他打的人,砍的动作重复了两次,砍在被他打的人身上什么地方其就不知道了。当时对方的人都坐在面对着门的沙发上面,其不清楚王奎用他手上的金属制品砍了几个人,反正其看到他拿着金属制品朝着对方人的身上挥去。王奎当时上衣穿着灰色马甲,衣服没有扣,双手还抱在胸口,右手插在里面,其知道他是抓着凶器在。王奎持金属制品砍人的时间一分钟不到。打完人之后他把金属制品放到怀里还是给其他人其就不清楚了。王奎在打人的过程中,王超在王世其那边,就是在点歌大屏幕那边,王奎和他带着的那些人在房间的另一边,也就是进包厢门的右边,王超那边不在其的视线范围之内,他在干什么其也不知道。被王奎打的人都站着在,都窝在面对着门的沙发边上。“大脸盆”拿着一个木棍子,他也挤在王奎他们打人的人群当中,王奎和瘦瘦的小伙子个子比较高,“大脸盆”在中间挤着,看不清他有没有用棍子打对方的人。瘦瘦的小伙子第一个往外跑,紧接着王奎跟着后面跑出去了,然后是“大脸盆”跟着跑出来了,其他人也跟着跑出去了。其扶着王世其走出了555包厢,其和王世其到走廊的时候,方某1把对方受伤的人扶着出来了,两个人把一个人搀着在,这时候110过来把其们带到城关镇派出所去了。

王奎怀中抱着一个东西,就是后来砍人的金属制品,这个金属制品有点反光,有七、八十公分长,和那种西瓜刀差不多。大脸盆手中拿着一根木棍子,长度在一米左右。

其看见王世其打电话了,当时包厢内很吵很乱,其听不清楚他打电话是打给谁。

在县医院,其带王世其看他受伤时候,医生告诉说刚才有一个人手被砍断了,现在送到合肥医院去了,其就吓着说那个手断的是不是今晚包厢的事情,是不是王奎刚才干的,王世其说“我刚才在包厢内打电话给王超来的,怎么王奎也来了,还带这么多人”。其现在想到这些,说明王世其也打电话给王超了。其打的是王奎手机,王超接的电话。

(5)被告人任伟的供述与辩解

2014年元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在梦幻网吧上网,在九、十点钟左右的时候,束启明打电话给其讲“到大地星空去”,其问他干什么事,他就讲到大地星空去,当时没有讲干什么事。打过电话后,束启明他们还没有到,其继续在上网,过了一会,束启明打电话让其出来,王奎开车在帅旺门口的马路上面停着,后面坐的有吴某2、束启明、任某,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人。其上车后,从鼓楼街那边走的,到大地星空那去的。大概走到鼓楼街的时候,王超接到一个电话,不是王世其打的就是周敏打的,打电话的内容其没有听见,其就听见王超讲:“马上就到。”电话是催赶快到的。过了几分钟左右的样子,到了大地星空那,王奎把车子停在茂源商都对面的中国黄金店门口。下车前,王超从副驾驶那拿了根棍子样的的东西给其,其把棍子挥起来准备打架,结果剑飞出去了,其才发现手上拿的是剑。王超没有拿东西,王奎下车的时候,没有看见他拿东西,进到包厢以后,打架的时候,其看见王奎从怀里掏把砍刀,在砍躺在沙发上的那个人,王奎站在那个人的侧面,手上拿的砍刀从上到下,对着那个人的肩膀砍下去了。束启明下车的时候拿的是木棍,木棍从Q5车里面拿的,因为其以前看见Q5车子里面有这个木棍子;任某也没有拿东西;吴某2也没有拿东西。

下车后,都开始往大地星空ktv里面跑,束启明跑在最前面,他拿着木棍在打ktv门口的监控,监控没有被打下来。都坐电梯到了四楼,直接往555包厢去。王奎在最前面,其他都在后面跟着,距离拉的不远。到包厢门口以后,王奎一脚把包厢门口给踢开了,王奎就直接冲进去了,其他人都和王奎一块冲进去了。其看见周敏和王世其都在包厢里面靠近门的地方站着。王奎就问了一句哪个把他爸给搞伤了,王世其和周敏就同时用手一指,讲:“就是他”,然后王超就跑上去打了,就是往那个人身上一趴,用拳头打他的头,束启明打了那人两杠子就跑了。其看见王奎把砍刀掏出来了,就往那个人身上砍。其看到都在打架,就准备把其拿的棍子挥起来打对面沙发上的人,其把棍子一挥,棍子的一头就飞出去了,就是剑飞出去了,剑鞘还在手里。其就把剑鞘往地上一扔,也跑过去用拳头打王超压在身下的那个人,就打了两拳。打了以后,其看见王奎一刀砍下去了,砍了有三、四刀,那个人身上有血,其就拉王超走,没有和他讲话。吴某2和任某怎么打的其不知道。然后都往电梯那走,在电梯门口,警察把电梯给拦住了。其就往吧台那去了,后来听到带队的警察讲那个人受伤比较严重,其就跑到吧台后面那个监控室房间去了。

其开始接到束启明电话的时候,不知道是打架的事情,后来车子停了以后,王超给了其一根棍子,就是后来那把剑,其就知道是打架了,其他人也都知道是打架了,都跟着跑到楼上去了。

周敏也上去打了那个人,她就是用手边抓边挠边打。从包厢出来后,王世其边走边骂讲:“都敢把我头打破了”。

其不应该参与这个事情的,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

王奎拿的砍刀是黑色的,刀口有三、四十公分长,刀也有套子,套子后来打架搞掉了。从包厢临走的时候,其看见他在包厢门口把砍刀往怀里一揣。

打的过程只有几十秒,一分钟都不到。其看到王奎、王超、束启明、周敏都参与打架了。

(6)被告人束启明的供述与辩解

1月4日晚上大概十点半左右,其和王奎在龙舒某的房间睡觉,王超打其电话讲他父亲王世其头被人打烂了,让其把电话给王奎,然后其把电话给王奎了,他就问王超哪个干的,后来具体讲什么其就不知道了。王奎挂掉电话之后就叫其打电话给任伟、光头和吴某2,其打他们三个人电话,叫他们在帅旺楼下等着。其和王奎下楼之后,王超开着白色奥迪Q5车过来接。在车上的时候,其从后座靠背的位置伸手到后备箱里拿了个木棍出来,看他们架势就是去打架,王奎跟其说拿着木棍子,看到摄像头就把打掉。从龙舒某出去时候换王奎开车,王超从后备箱里面拿出来一把剑,就是老头老太太打太极拳的那种剑,长约一米左右。王奎开车到帅旺楼下把吴某2、任伟、任某接着,车子就停在环球婚纱摄影的门口。王奎怀中别着一把砍刀,长约四、五十公分,刀尖有点圆,就是那种砍刀,不是很长。在车上的时候,王奎叫其下车之后把大地星空KTV门口的摄像头打掉,其下车之后就冲过去打摄像头,因为摄像头太高,碰不到,这时候王超他们已经到电梯门口,其就跟着王奎后面一起进到大地星空KTV里面坐电梯上到了四楼开始找555包厢。其听周敏讲了句:“就是他们干的”,周敏和王世其把KTV包厢的门口堵住不让人走,这边的一个人拿着剑准备打人,把剑的方向拿反了,一挥把剑甩出去了,剑鞘留在手上。进到包厢里面就对对方拳打脚踢。打完后刚下楼梯的时候就被警察抓住了。

刚到门口,其看见王世其在门口拦着不让人走,周敏在里面就指着其中一个人讲:“就是这个狗日的”。

4、证人证言

(1)证人陶某1、陶某2的证言,证实当天打架纠纷发生的起因经过,即案发当天吴某1无故用啤酒瓶将王世其头部砸伤,后二人发生争执,周敏参与其中,将吴某1头部砸伤,并阻止在场人员离开现场、电话邀约他人的事实经过。其与陶某2是在王世其和吴某1受伤后,王奎等人赶至现场前离开555包厢的。

(2)证人方某1(方某2)的证言,证实1月4号晚上,其打电话给周敏,让周敏到大地星空KTV555包厢唱歌。周敏讲她和王世其在一起,其、方某3和王世其比较熟,其对周敏讲王世其可以一起过来。9-10点钟的样子,吴某1和乔某1能进到包厢之后其就准备介绍王世其、陶某1他们,怕他们不认识,其还没有来得及介绍,吴某1用左手在茶几上拿了一个空啤酒瓶,其看他的架势像是要打架,就一把把吴某1左胳膊抱住,吴某1顺手把啤酒瓶换到右手上面,朝王世其头上砸过去,正好砸在王世其的头上,王世其的头部就流血了。王世其讲:“你妈个X,好好的你打老子干什么”?王世其就把吴某1的衣服领子拽着,旁边的人就在拉架,其就叫吴某1赶快走,这时候周敏拿着一个啤酒瓶砸在吴某1头上,吴某1的头也流血了。王世其和周敏俩个人打吴某1一个人,乔某1能拉着周敏,其拉着吴某1。周敏还是不放,在那边拉拉扯扯的,还叫唤:“今晚都不要走”,周敏站在包厢的门口挡着不让大家出去。其就劝周敏,周敏讲不行。其叫吴某1到医院去,吴某1也不走。接着双方都在打电话,其估计王世其、周敏是在打电话喊人,电话里面叫人赶快来,王世其打电话讲什么其没有听见。吴某1给谁打电话、讲什么其也不知道,他坐在包厢里面的另外一个拐角。其在劝王世其,王世其讲:“我唱歌怎么可能无缘无故被人打破头,我现在不走,在城关还没有人能把我头打烂”。这时候陶某1、陶某2要走,周敏拦着包厢的门不让他们走,余让红把周敏抱过去,好像还把周敏帅跌倒了,陶某1、陶某2才能离开的。

周敏站在门口,王世其坐在进门的右边拐角,吴某1、徐某1坐在正对门的沙发上,其在王世其的身边劝他到医院去。过了十几分钟左右,有四、五个年轻人冲进包厢里面来了,进到包厢就打,打人的时间持续不到20秒左右,打完之后他们就跑掉了。他们跑出去之后其就看到徐某1倒在沙发边上,其搀徐某1的左胳膊的时候看到他的右手要掉了,一个很大的开放式伤口,这个伤口肯定是被刀砍的。这时候乔某1能的头也在流血,其让余某赶快打120救护车,并用布把徐某1的右手包裹着送下楼,刚出包厢门的时候110民警就过来了。

当时其正蹲在王世其身边,四、五个年轻人一窝蜂进来,其认得其中一个是王奎,他手中确实拿着东西,拿的东西有三、四十公分长,什么东西其不知道,到处乱挥,人都挤到一块去了,其也没有注意到徐某1和乔某1能是什么时候被谁砍伤的。

周敏是帮凶,不是她打电话喊人,并且不让包厢里面的离开,后面砍人的事情也不会发生。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吴某1与王世其发生打后,当晚11点钟的时候,其接到吴某1的电话至现场的。其就直接上到四楼555包厢,其看现王世其站着在,头在流血。吴某1也站在沙发边上,头好像也在流血。除了吴某1还有徐某1和姓乔某2,他们俩个人坐在沙发上面。其准备进去,有个女的拦在包厢门口不让其进去,她张开双手非常凶狠地讲:“你不要进去”,其讲双方其都认识,讲讲事情就算了。其进到包厢里面不到一分钟,有三、四个年轻小伙子冲到包厢里面来,这三、四个年轻人手中都拿着东西。王奎是第一个进入包厢的,其看他的气势不对,肯定要打架,就把王奎拦了一下讲:“都是认得,不要乱搞”,王奎没有理睬其,把其往边上一推,这三、四个年轻人一窝蜂跑进555包厢里面,没有讲话就开始打人,其估计徐某1是在拉架,他不知道来的这些年轻人手中有刀,所以被这些年轻人误砍了。打架持续了十几秒钟,进到包厢的这几个年轻人拿着刀和棍子挥向徐某1、姓乔某2、吴某1。其中一个年轻人拿的是木棒子,有七、八十公分长。因为时间太短,现场也太混乱了。打完之后这些年轻人就跑掉了,王世其在后面,他们跑到电梯口的时候就被警察堵住了。

其看到徐某1的手断掉了,吴某1的头也缝了十几针,姓乔某2后背被砍了一刀,头上被砍了一刀。

(5)证人方某3的证言,证实其从洗手间回到包厢里面后看见王世其站在点歌台旁边满脸都是血,王世其左手抓着个子高一点男的衣领。其和方某1、徐某1劝高个子他们赶紧走,那个女的马上跑到包厢门跟前把门拦住,还讲:“妈的,今晚一个都不要走,我都认不得你们,你们把王世其头打烂了,把我手搞破了”,这时候包厢门口站了一个男服务员,其和方某1都跟男服务讲抓紧时间报警,那个女的讲不准报警,谁报警就找谁麻烦。其和方某1回到沙发上抱着王世其劝他消消气。过了一会,从包厢外面冲进来了三、四个人,王世其看到外面冲进来人的时候,一下挣脱了其和方某1,也去打那个高个子人。冲进来的人上来对着徐某1、余某等人进行殴打。其跑到隔壁包厢躲起来了。

王世其的头部被砸破后,周敏继而伸手从包厢的茶几上拿一个未开启的啤酒瓶直接砸向这个男的。后周敏直接拦在555包厢的门口,双手伸开拦着,并大声叫嚷:“今晚你们一个都不要走,头被打烂就想走啊。”如果这个女的不拦着,可能劝劝都走了,也没有后来的事情。最后从555包厢外冲进来这三、四个男青年,在殴打徐某1等人的时候,这个女的也上前用拳头参与了殴打。

(6)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王世其与吴某1经劝说稍微冷静了一点,后都拿出手机,在打电话喊人来。王世其边拿电话边讲:“我老王长这么大,还是第一次被人把头打烂了,今晚肯定不会饶过你”,王世其打给谁其不知道,吴某1坐在旁边也拿出手机在打电话。在王世其和吴某1打电话的同时,王世其的女朋友边往包厢门口走边在拿手机打电话,她当时情绪非常激动,好像是在喊人来,后把包厢门关上双手伸开堵在包厢门口,朝包厢里面喊:“今晚你们一个都不要走,把老王头打烂了还想走啊?”其一把抱住她,跟她讲如果再闹下去就要出人命了,其同时还给王世其女朋友下跪了。当时其看包厢里面到处都是血,吴某1和王世其满身都是血,其看半天也没人愿意走其就回到包厢正中间位置坐着了。

包厢外面冲进来一帮五、六个年轻小伙子,有拿刀的,有拿棍子的,这几个年轻人冲进包厢后对着吴某1、乔某1能、徐某1就砍、打,过程持续有两分钟左右。

周敏作为一个女同志应该及时带王世其去医院治疗,另外王世其不选择报警就不应该这样在包厢里闹、起哄,当晚如果没有周敏这么一闹的话,事情不会发展到这么严重的后果。

(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当时包厢内门口有个女的拦在包厢门口,不给人进出,并且在喊:“你们今天都不要走,头烂了你们要负责。”当时其还看见包厢内地面上有破碎的啤酒瓶和茶杯,其准备进包厢看看具体情况,但站在门口的那个女的直接把其拦着,双手把其一推,并且说:“你不要进去,东西坏了我来赔偿。”其当时对那个女的说:“我是服务员。”但是那个女的就是不给其进去,其就站在包厢门口外没走。接着,从四楼大厅那边冲过来约有七、八个男青年,带头的男青年体格比较壮,并且上衣外套内藏着一把刀,其当时看到刀把露在那个男青年的上衣外,第二个冲过来的男青年手上拿着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后面的其也没看清楚。其当时看到这个情况,也不敢劝阻。当时冲过来的七、八个男青年全部冲到包厢内去了,门还被关上,接着,其在门口听见包厢内有打架的声音,一片嘈杂。

(8)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晚上大约23点多,其和吴某2、陈某三个人在舒城县城关镇州铂尔曼宾馆睡觉时,吴某2接到一个电话,好像是束启明打过来的。吴某2接过电话后,让一起到大地星空去,马上有人来接,当时讲有事情,其感觉应该是有朋友和人发生矛盾。其和吴某2、陈某三个人到宾馆楼下等着,在楼下碰到了任伟,任伟讲也是到大地星空去。过了一会,王奎开着一辆白色的奥迪Q5车过来了,四个人就上车了,车上当时还有王超、束启明,7个人就一起坐着王奎的车到了大地星空。在车上,王奎讲他的父亲王世其在大地星空被人打了。王奎的车子开的很快,到了大地星空后,下车就向大地星空跑过去。其下车时看到王奎手中拿着一个长条状的好像是黑色布袋装的东西揣在怀里,任伟手中拿着黑色长条状细细大约六、七十厘米长的东西,束启明手中拿了一个木棍。束启明就先用他手中的木棍子把大地星空楼下的一个视频监控打了几下,没有打掉。之后7个人就跑进大地星空里面并乘坐电梯到了4楼555包厢。王奎跑在最前面把包厢的门推开,进到555包厢后,发现包厢内只有一个女的,其看到王奎从怀里拿出那个好像是黑色布袋装的东西对着进门前面茶几边的一个人划了好几下,其他人就一拥而上。包厢内人也比较多,大约有6、7个人,再加上后来去7个人。其没有动手,其他人应该都动手,当时包厢灯光比较暗,其没有看清楚具体是怎么打的。有个人准备拿着啤酒瓶砸其,其就第一个逃出包厢了,束启明拿着木棍也跑到楼梯口来了,被正好赶来的民警抓住了。

束启明拿着木棍子和对方的人在打斗,任伟也是拿着黑色长条状东西和对方在打。

里面的人全都搅在一块,其看见有人在拉架,拉架的人不是去的这边人。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4日晚,有人给吴某2打了一个电话,吴某2挂掉电话之后就对其和二涛讲,奎老板在大地星空KTV,现在一起去。当时其知道去大地星空KTV,但不知道他们准备去打架的,在车上的时候其还以为过去玩。车子一停大家都下来了,“大脸盆”手上拿着一个木棍子,王奎、王超兄弟俩走在最前面。在大地星空大门口还没有上楼的时候,“大脸盆”拿着木棍子打门口的监控录像,其看到这架势就知道这肯定是上去打架的。

王奎、王超兄弟最先进到包厢里面的,其看到他们围着一个人在打。王奎、王超兄弟两个人背对着其,他两个其中一个人右手拿着砍刀从上往下向对方的人砍去,对方几个人被砍。

除了二涛和其没有动手,其他人都动手打人了。

(9)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当晚束启明打其电话,叫其下来,讲到大地星空KTV去,马上开车过来接,其就答应他了。其以为去大地星空唱歌,就把陈某和任某喊了一起。上车之后其意识到不对劲,因为他们表情都比较严肃,看样子不是去玩的,路上王奎开的非常快,从鼓楼街单行道一直到大地星空KTV楼下。到了大地星空楼下束启明先下车的,他是比较积极的,他手中拿着一根木杠子在打KTV一楼入口的监控摄像头,因为监控摄像头比较高,没有被打掉。王奎怀中揣着一把砍刀,他把砍刀揣在左边胸口的衣服里面,装刀的布套子露出来一部分。任伟拿着一根长长的东西,大概有一米长,外面是黑色的。王奎、王超最先进到包厢里面,其他人陆续进到包厢里面。王奎到包厢之后就比较气愤问:“是哪个干的?”周敏就指着对方的一个人讲:“是他干的”,王奎拿出怀里揣着的砍刀砍向足浴城的老板(徐某1),他双手拿着砍刀从上向下砍,绝对不止砍一刀,具体砍了几刀其不清楚,有没有砍到其他人其也不清楚。任伟一开始拿着他带的长条状东西打对方的人,不知道是怎么搞的,手中的东西甩出去了。束启明拿着木杠子打了对方的人。

其看王奎他们拿着刀砍人,其有点害怕了,其他人之前跑出包厢,其也跟着往外跑,刚到楼梯口听到110过来了。

在打架过程中,包厢里面的人太多了,发生推搡和拥挤,对方的人撞到其身上来了,其没有推对方的人,也没有打对方的人。

5、辨认笔录、通话记录、现场勘验笔录、

(1)现场辨认笔录,辨认人徐某1辨认照片中的2号(王奎)就是在2014年1月4日在大地星空KTV555包厢里面拿刀砍他的人;辨认照片中的2号(束启明)就是在2014年1月4日在大地星空KTV555包厢里面跟着砍他的人一起的人。辨认人束启明辨认照片中的4号是任伟,是那天和其一起参与打架的人;辨认照片中的6号是吴某2,和其一起去了案发现场。辨认人任某辨认照片中的4号是任伟;辨认照片中的6号是吴某2;辨认照片中的10号(陈某)就是2014年1月4日晚和其一起到大地星空KTV555包厢打架的人。辨认人乔某1能辨认照片中的2号(周敏)就是2014年1月4日晚跟着王世其后面的女人。

(2)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出具的通话记录

任伟分别于2014年1月4日23:13分、23:18分被叫,主叫号码为183××××8222(束启明的号),通话时间分别20秒和19秒。王世其13856427222号于2014年1月4日23:12分被叫,主叫号码为183××××8222(束启明的号),通话时间分别30秒。王奎13965494567号(当晚由王超持有)于2014年1月4日23:09被叫,主叫号码为182××××9720(周敏),后23:10主叫束启明号,23:12又接到周敏的电话,23:13又向周敏打过去,后23:16、23:18分两次接到束启明号打来的电话。周敏182××××9720号于2014年1月4日23:09、23:12两次主叫王奎号,23:13王奎号又打过来,通话时间分别是45秒、2秒、17秒,与王奎手机记录一致。王世其185××××1241于2014年1月4日23:20:39秒主叫159××××6393(王超的号)

(3)现场勘验记录、照片及相关当事人伤情照片

证实案发中心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的伤情情况。现场有大量滴落状和甩落状血迹,地面有玻璃杯碎片,啤酒瓶碎片等。王世其头部有损伤,徐某1右手腕断裂。

6、鉴定意见

(1)舒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三份,证实乔某1能头部和右肩背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吴某1头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世其头皮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舒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一份附鉴定意见通知道书,证实被鉴定人徐某1右腕部不全离断伤和右下肢损伤等损伤存在,符合锐器伤特征。被鉴定人徐某1右上肢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和右下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3)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a)、被鉴定人徐某1因外伤致右腕部不全离断伤遗留右手功能丧失达双手功能50%的后遗症,评定为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伤残。

(b)、被鉴定人徐某1因外伤致右腕部不全离断伤遗留右腕关节功能丧失达一肢的10%以上的后遗症,评定为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c)、被鉴定人徐某1因外伤致膝部皮肤裂伤伴关节囊撕裂、右髌韧带及股外侧肌肉断裂、右股骨外侧髁骨折遗留右膝关节功能丧失达一肢的10%以上的后遗症,评定为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7、视听资料

证实被告人王奎等人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反映的是2014年1月4日23时至23:30分,大地星空KTV内摄像头所拍摄的现场画面。

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各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赌博犯罪事实

2013年5月初至2013年5月28日间,被告人王奎伙同章某、汪某、郭某、廖某、范某(均另案处理),各持一股,组织人员在本县河棚镇、汤池镇的山区偏僻农户家中多次进行聚众赌博活动。五月中下旬史恒龙(另案处理)加入了该聚众赌博活动中。被告人王奎负责从本县城关镇邀约参赌人员,章某等人负责联系赌博地点、安排专门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坐庄赌博。对庄家赢取的赌资按照5%比例进行“抽水”,每场“抽水”获利约四、五万元左右,由持股人均分,被告人王奎个人获利共计约六万元左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其无故被他人殴打后,理应寻求正当渠道维护权利。然被告人王世其、周敏出于报复心态,采取堵门和电话联系,希望王奎等人尽快赶到现场打压对方,故被告人王世其、周敏具有明显的聚众斗殴犯意。以被告人王奎为首纠集被告人王超、束启明、任伟等人到“大地星空音乐会所”持械殴打他人,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被告人王奎致一人重伤,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其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王奎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奎在犯罪中系组织、指挥者,应认定为首要分子,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世其、周敏、王超、束某、任伟在聚众斗殴中行为积极,系积极参加者,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明知他人为斗殴携带器械,却积极参加斗殴,属共同犯罪,均以持械聚众斗殴罪论处。故辩护人关于不应以“持械聚众斗殴”加重情节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超、束启明、任伟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从犯,依法给予减轻处罚。被告人任伟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奎、王世其、周敏、王超、束某归案后及在庭审时,能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相对方的过错引发本案发生,应依法减轻各被告人的罪责。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悔罪深刻,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考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世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

三、被告人周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

四、被告人王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束启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任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追缴被告人王奎违法所得款六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束克立

审判员王铭

人民陪审员余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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