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皖18民终1396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17-12-15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旌德县叙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叙达网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腊美、安徽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旌德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广网络旌德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旌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5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叙达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叙根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三毛,被上诉人葛腊美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马国平,被上诉人安广网络旌德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龙金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叙达网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叙达网络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葛腊美受伤的事实存在,但其系在抢修之前还是抢修之中受伤,并不清楚。此事实涉及责任主体的确定,而一审却并未查明。2、即使葛腊美系在光缆抢修中受伤,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应由安广网络旌德公司承担。叙达网络公司仅是受安广网络旌德公司的委托进行抢修,相关人员的工资由该公司借用叙达网络公司的名义支付。叙达网络公司与安广网络旌德公司仅是业务合作单位,二者之间就导致案涉事故的工程而言,并无承揽关系。
被上诉人辩称
葛腊美辩称,其是在线缆抢修时而非抢修之前受伤。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广网络旌德公司辩称,其与叙达网络公司系承揽关系。安广网络旌德公司一审中提供客户回单、发票和登记表证明,本案所有维修费用都支付给了叙达网络公司。而叙达网络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通信工程、广电信息网络工程等。叙达网络公司所称安广网络旌德公司系借其名义进行施工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葛腊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安广网络旌德公司赔偿医疗费45835.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护理费3430.8元、营养费2660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3825元、鉴定费1700元、残疾赔偿金14067.3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79918.72元,扣除已付的20000元,实际为59918.72元;2、案件受理费由安广网络旌德公司承担。后经安广网络旌德公司申请并经葛腊美同意,一审法院追加叙达网络公司为本案一审被告。葛腊美当庭将赔偿数额变更为62470.92元(其中护理费变更为3645元、误工费变更为4220.1元、残疾赔偿金变更为15236元,增加二次鉴定产生的交通费和餐饮费744.2元)。
本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安广网络旌德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有线电视网的运营。叙达网络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通信工程、广电信息网络工程、小型电力工程、系统集成、技术服务、广电网络优化、维护等。因位于安徽省旌德县版书镇龙川许家村一处电线杆断杆需要抢修,叙达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叙根在接到安广网络旌德公司抢修通知后,派两位工人于2016年3月31日下午前往施工地点进行抢修,施工时未拉安全绳等安全标示。同日下午4时许,在施工过程中,工人松开钢丝绳,钢丝绳弹起,将围观的葛腊美打倒。葛腊美当即被送往旌德县中医院治疗,花费1944.04元,叙达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叙根预先垫付医疗费2000元。同日,葛腊美被转至黄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4月26日出院,花费43493.28元(叙达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叙根支付27000元),经诊断确诊为:1.创伤性脑损伤;(1)多发性大脑挫裂伤;(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头皮裂伤;2.肺挫伤;3.高血压;4.2型糖尿病。2016年5月28日,葛腊美去黄山市人民医院复诊,花费398.3元。2016年9月27日,经皖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葛腊美颅脑损伤后遗神经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葛腊美损伤后的误工期为45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葛腊美支付鉴定费1700元。2016年12月6日,安广网络旌德公司申请要求对葛腊美的伤残等级、三期情况进行重新鉴定,旌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3月16日,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未改变原鉴定的伤残等级和三期情况。安广网络旌德公司支付鉴定费2230元,葛腊美因重新鉴定产生交通费、餐饮费合计744.2元。另查明,葛腊美虽年满60周岁仍从事农业生产。2016年度安广网络旌德公司农网、城网改线、整线、抢修等工作小工用工费用及材料费共计36091元,其中涉案工程最后施工时间为2016年4月3日,地点为版书,事由为龙川断杆抢修,小工3天费用共计378元,施工负责人为王叙根,并由王叙根签字确认。2017年1月24日,安广网络旌德公司作为代扣义务单位替叙达网络公司在旌德县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共计36091元,发票记载“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工程施工费”;2017年1月26日,安广网络旌德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叙达网络公司转账36091元,用途为付小工费。葛腊美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药费16835.62元(1944.04元+43493.28元+398.3元-2000元-27000元),根据医疗费票据,扣除叙达网络公司已支付部分;2.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100元/天×26天),根据葛腊美住院的天数、地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3.营养费2660元(100元/天×26天+15元/天×4天),根据葛腊美住院的天数、地点、鉴定意见,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3645元(121.5元/天×30天),根据鉴定意见,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5.误工费4220.1元(94元/天×45天),根据鉴定意见及安徽省上一年度农业行业工资标准,葛腊美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律规定,予以确认;6.交通费655.5元,依据14张交通费发票计算;7.鉴定费用2444.2元(1700元+744.2元),根据鉴定费发票及重新鉴定产生的交通费、餐饮费发票计算;8.残疾赔偿金15236元(11720元/年×13年×10%),根据鉴定意见、葛腊美年龄,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鉴定意见酌定。上述损失总计53296.42元。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线路维修的施工者是叙达网络公司还是王叙根个人;2.安广网络旌德公司与叙达网络公司在本案线路维修施工中是何种法律关系;3.葛腊美的损伤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偿。关于焦点1,安广网络旌德公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工程施工费发票和零散小工用工登记表证明2016年度(包含涉案事故发生时间段)安广网络旌德公司农网、城网改线、整线、抢修等工作小工用工费用及材料费共计36091元,已由安广网络旌德公司通过建设银行支付给叙达网络公司,税务缴纳义务人亦是叙达网络公司,均非王叙根个人;叙达网络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通信工程、广电信息网络工程、广电网络优化、维护等,而王叙根个人不具有广电线路维护资质;叙达网络公司抗辩认为涉案工程施工系王叙根个人向安广网络旌德公司提供劳务,未提供证据证明,并自认在现场施工的并非王叙根本人。故涉案工程施工者应为叙达网络公司。关于焦点2,通过安广网络旌德公司及叙达网络公司提供的用工清单来看,安广网络旌德公司农网、城网改线、整线、抢修等工作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交给叙达网络公司进行,叙达网络公司按安广网络旌德公司要求交付劳动成果,安广网络旌德公司按工作时间及工程量即光缆线的长度等计算方式向叙达网络公司支付报酬,并且叙达网络公司具有相应资质,双方之间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点,故可以认定安广网络旌德公司与叙达网络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关于焦点3,承揽人叙达网络公司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葛腊美造成损害的,应由叙达网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安广网络旌德公司只有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葛腊美与叙达网络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安广网络旌德公司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故安广网络旌德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叙达网络公司自认施工地点未设置安全防范措施,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葛腊美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其抗辩认为葛腊美对自身损伤有过错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叙达网络公司应赔偿葛腊美各项损失合计53296.42元。综上所述,葛腊美要求叙达网络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3296.4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葛腊美要求安广网络旌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葛腊美主张过高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旌德县叙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葛腊美各项损失共计53296.42元;二、驳回原告葛腊美对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葛腊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葛腊美负担100元,叙达网络公司负担1200元;重新鉴定费2230元,由安广网络旌德公司负担。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中叙达网络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
1、2016年旌德分公司零星工程及抢修工程派工单10张,拟证明安广网络旌德公司委托叙达网络公司进行工程施工并代为支付工人工资;
2、2017年1月25日和2017年8月17日收条各一张、2017年1月24日增值税发票2张、2017年8月4日增值税发票1张,拟证明安广网络旌德公司向叙达网络公司汇付款项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叙达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叙根又将该款项交付于安广网络旌德公司的事实;
3、2017年6月5日收条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各一张,拟证明目的同上;
4、2017年5月24日和2017年9月5日收条各一张,2017年5月日增值税发票1张、陈旭身份证一张,拟证明目的同上;
5、2016年8月19日和2017年1月22日证明各一份、2016年8月23日和2017年1月25日收条各一份、2016年8月22日和2017年1月24日增值税发票各一份,拟证明目的同上。
6、2016年2月11日安广网络旌德分公司配电安装施工合同一份;2016年6月13日旌德县俞村杨墅村、前村两村双向光缆网建设工程协议一份;2016年7月和2017年3月15日增值税发票各一张,拟证明叙达网络公司与安广网络旌德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均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安广网络旌德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予以认可,认为叙达网络公司系按照安广网络旌德公司的定做要求进行施工,某些工程不收取费用系为了长久的业务合作需要,达不到叙达网络公司所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明目的,相反证明叙达网络公司应在本案中承担承揽人的责任。葛腊美称对安广网络旌德公司与叙达网络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清楚,无法发表意见。
安广网络旌德公司及葛腊美二审未提举新证据。
本院对叙达网络公司二审所提举的证据审查认为:安广网络旌德公司对叙达网络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均证明其与安广网络旌德公司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关系,予以认定。
经对一、二审证据的综合审查,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内容,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葛腊美是否系在叙达网络公司进行网络线路维修之前受伤;2、叙达网络公司是否应对葛腊美的相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叙达网络公司在一审庭审答辩时的自认(“在抢修的过程中钢丝绳自己松掉了。钢丝绳本身就带筋,弹起来就把原告带到了”)并结合一审其他证据,可以认定葛腊美系在叙达网络公司进行网络线路维修之时而非维修之前受伤。叙达网络公司关于葛腊美系在抢修之前受伤还是抢修中受伤的事实不清的辩解,显然不能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二。从一、二审中安广网络旌德公司及叙达网络公司所提举的证据来看,双方系承揽关系,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关系。而案涉事故发生时的线路维护施工正属于叙达网络公司的承揽范围且叙达网络公司实际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即便如叙达网络公司所辩称的小工程不挣钱,也不能否认其与安广网络旌德公司之间的承揽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从事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叙达网络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定作人安广网络旌德公司对于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因此,叙达网络公司应就其在承揽工作过程中所造成葛腊美的损害产生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叙达网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元,由上诉人旌德县叙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德明
审判员赵萍
审判员周宏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