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三责险的赔款计算——“先限后免”还是“先免后限”?
苏义飞律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有免赔率的,保险人应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为: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应赔偿数额部分乘以免赔率,以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限。
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导意见》第58条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第20条是冲突的,合肥市各区法院判决出现过不同结果。
一、对商业三责险中免赔率条款的理解
根据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责任免除”部分第九条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该条约定的保险赔款计算方式应作如下理解:即同时符合“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基础上”和“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两个条件,再计算相应的免赔率。
即:⑴.当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金额(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高于赔偿限额(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⑵.当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金额(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显然,作为责任免除的免赔率部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必须予以扣除。
二、中国保监会对免赔率条款的解释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中保协条款[2007]3号)第二十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保险金额/实际价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结语
在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情况下,
⑴.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责任限额时,保险赔款计算方式为“先限后免”,即: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⑵.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金额低于或等于责任限额时,保险赔款计算方式为“先免后限”,即: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基本条款(A款)虽未列明保险赔款的计算方式,但有关免赔率条款的约定简洁、凝炼,其以“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的文字表述已充分概括了涉及免赔率的保险赔款计算方式。该免赔率条款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基本条款(B、C款)“赔偿计算”条款约定的内涵是一致的,只是二者在语言上的表述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