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苏律师你好,我是肇事车主,今天和对方电动车发生碰撞,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轻微擦伤,做了一系列检查之后,提出要转院,在医院不同意的情况下,医生只开出了出院证明,在没有转院手续和交警部门的手续下私自出院并在其他医院救治,费用方面如何承担?
苏义飞律师:已经失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方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很多审判人员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仍根据《办法》第39条规定,对擅自转院、出院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支持。
因此,为避免以后扯皮,苏义飞律师建议患者在转院时,尽量让原来的医院在医嘱上注明:“建议转到其他专业医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