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丁律师你好,我是一家餐饮门店的店长,我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一个搞装修的陈某,让他给我的门店装修,我给他固定金额的装修款。后来这个陈某找了好多的小工(这些小工我都不认识),在装修的过程中有一个小工受伤了,伤的很严重,现在这个小工把我和陈某都起诉到法院了,请问我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丁帅律师:是否赔偿取决于你们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如果认定你们之间是雇佣关系,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认定为承揽关系,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很少的赔偿(有过失才有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法审理人身损害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目前该司法解释已被《民法典》1193条所吸收。
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就在于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首先,根据《民法典》770条,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对比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为:
1、从关系主体间的地位(是否存在控制、支配或者从属关系)的角度来看,雇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管理和被管理,受雇佣的往往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及指挥,并且雇主会提供劳动工具、安排劳动地点等。而承揽关系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管理和被管理,承揽人是具有独立、自主性,不受定制人的影响,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除必要的监督检验之外,定作人几乎不参与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
2、从劳务报酬的结算方式来看,因为雇佣关系本身体现的是劳务价值,因此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一般具有周期性,例如按天、按月决算等。而承揽关系是以完成劳动工作成果为目的,体现的是工作成果,因此支付方式一般是一次性支付或者按约定支付(承揽人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且定制人要验收合格才支付)。
3、从归责原则的角度来看,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承揽关系适用的是过错原则,而雇佣关系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因此在举证时存在不同。
综上、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如果存在雇佣关系,则需要赔偿,如果存在承揽关系,则定制人不需要赔偿(有过失才有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定制人可以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予受害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