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交通事故致残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判决的,20年赔偿期届满后再度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应否予以支持?
答: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致残的,有权获得残疾赔偿金。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规定了20年的赔偿年限,同时赋予超过20年给付期限后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受害人以再次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权利。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施行前,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计算20年,未考虑到20年后受害人仍然存活需要救济的情形,对20年赔偿期限届满后受害人权利如何保障没有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20年后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符合侵权赔偿应当遵循的“填平损害”原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参考】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九条,内容不变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