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丁律师,我哥哥因交通事故去世了,没有子女和配偶,父母也不再了,我可以作为我弟弟的继承人起诉驾驶员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吗?
丁帅律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在了,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作为受害人的弟弟是有权利作为案件的原告起诉驾驶员及保险公司的。
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附丁帅律师亲办案例: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皖0124民初 号
原告:何某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42622。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帅,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1968年,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4262。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中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05021880J。主要负责人:卫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巢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高某某赔偿原告何某某其亲属何宏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352595.5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25665元(45133元/年×5年)、丧葬费4693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被告人保财险巢湖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5日10时27分许,高某某驾驶皖A27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庐江县栖(凤岭)石(门庵)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龙桥镇安定小学门前路段,疏于观察以致与前方右侧行人何宏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因事发时行人何某运在道路上动态无法查清,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3年3月2日出具第340124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受害人何某运系庐江县村民,1941年出生,何某运本人无配偶,无子女、其父母均已去世,近亲属中仅有弟弟何某某一人。
皖A2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所有人系高某某。该车在人保财险巢湖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何某某经济损失18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何某某经济损失79557.30元:
三、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直接汇至原告何某某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庐江龙桥支行、卡号6230520660070622872。
案件受理1031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钱宏生
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