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于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5辑)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问答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6502022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