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苏律师你好,我母亲55岁发生车祸去世,我爸爸68岁,没有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母亲扶养,我可以向肇事方主张我爸爸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吗?
苏义飞律师:可以主张你爸爸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001年)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以上法律依据明确作为受害人的配偶,如具备以下条件,可做为交通事故中的被扶养人: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2、丧失劳动能力;3、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但如果死者年龄在60周岁以上,已经失去劳动能力,其本身也属于被照顾、被赡养的对象,理论上已无能力照顾其他人的,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不予支持。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