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如果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事后觉得显失公平,可以撤销吗?撤销协议案由是什么?
苏义飞律师:如果协议属于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协议受损害方可选择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案由应确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1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经公安交警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非经变更、撤销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所赋予当事人的是为实现权利而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对选择何种请求权没有限制。如果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选择侵权之诉,案由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如果达成协议部分未生效,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可选择合同之诉,案由应确定为合同纠纷;如果达成协议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根据协议请求履行义务,即选择确认合同有效之诉,案由应确定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如果协议属于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协议受损害方可选择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案由应确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协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解除后,法律约束力消失,受害方可提起侵权之诉,案由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如果协议对侵权赔偿造成的损失约定不全,对没有约定的部分,受害方可提起侵权之诉,案由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