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苏律师,请问我把宝马x5租给好友接新娘,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重伤,保险只有42万,不够赔偿,我没有任何过错,车祸原因是避让路上的一条小狗撞到路边两行人,受害人找我(车主)赔偿是否合理?
苏义飞律师:你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车主只有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是车主能控制该车的运行支配,二是该车的运行利益属于车主。汽车租出后,不在你的控制范围下,该车的运行支配权在承租人手中,承租人通过支配运行该车来获取他的运行利益,可以用于经营,也可以用于自己使用。而你除了收取租赁费之外,并不能取得该车出租期间的运行利益。所以,你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2010)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 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