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交通事故受害人如何证明误工费?
丁帅律师:《(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1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 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提供劳务合同、聘用合同、工资表、单位误工证明等主张误工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受害人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提供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主张误工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受害人为延长计算误工费时间,故意拖延起诉或者鉴定的,应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其误工时间。
第二十三条 无业、没有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受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从事工作“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安徽省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常年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居民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误工费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审查认定。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受害人误工费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农林牧渔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019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 (试行)》
第三十二条[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期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期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合理的住院期间计入误工期,受害人主张出院后合理期限内连续误工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有建议休息意见的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未住院治疗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提供与就诊有关的挂号条,就诊记录等证据,且就诊次数、频率及诊疗内容合理的,应支持相应的误工费。无法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期的,按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期最多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卡流水等工资发放证明或纳税证明: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但能证明其实际从事行业的,误工费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无法举证证明受害人实际从事行业或受害人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际就业的城镇居民,误工费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一般不支持误工费、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年龄超过七十周岁的,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