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法院〔2012〕157号
各市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11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2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
二、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181元。
三、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
四、2011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957元。
五、2011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640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详见www.055110.com)。
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 www.055110.com 律师从省统计局获悉2012年安徽省人身损害各项赔偿标准依据如下:
一、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0640
二、全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 40732
三、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 29205
四、全省其他经济单位在岗职工 41649
五、全省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一)采矿业 66172
(二)金融业 64288
(三)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7566
(四)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4303
(五)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2143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3609
(七)建筑业 38648
(八)教育 33297
(九)制造业
(十)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5372
(十一)房地产业 26279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556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9058
(十四)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5047
(十五)批发和零售业 30846
(十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8534
(十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222
(十八)住宿和餐饮业 22847
(十九)农、林、牧、渔业 20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