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以下简称“电摩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且划入机动车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有关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电力驱动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GB/T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GB/T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整车性能试验方法
QC/T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机及控制器技术条件
QC/T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 742 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
QC/T 743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QC/T 744 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411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
GB/T 10405控制电机型号命名方法
GB/T 19596电动汽车术语
GB/T 5359.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车辆性能
GB/T 5359.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两轮车尺寸
GB/T 5359.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两轮车零部件名称
GB/T 5359.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两轮车质量
GB/T 535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三轮车质量
GB/T 5359.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三轮车尺寸
GB/T 537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尺寸和质量参数测定方法
GB/T 537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
GB/T 537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速里程表指示值校核方法
GB/T 537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总则
GB/T1838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强度的限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
GB 14023 车辆、机动船和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19152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1564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T 1536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驻车性能要求
GB/T 1536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驻车性能试验方法
GB 15365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T 4094.2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 1536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三轮车零部件名称
GB 15742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6169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16708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最大侧倾稳定角试验方法
GB 16737 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GB 1735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GB 181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7510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GB 2007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2007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
GB 20075 摩托车乘员扶手
QC/T 60摩托车整车性能台架试验方法
QC/T 67摩托车喇叭声级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动摩托车electric motorcycle
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 km/h的两轮车辆或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
3.2 电动轻便摩托车
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小于等于50 km/h的两轮车辆及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三轮车辆。
3.3 其他
以下术语同样适用于本标准:
—— GB/T 19596定义的电动汽车的有关术语;
—— GB/T 5359.2定义的车辆性能的有关术语;
—— GB/T 5359.3和GB/T 5359.7定义的车辆尺寸的有关术语;
—— GB/T 5359.4和GB/T 15367定义的车辆零部件名称的有关术语;
—— GB/T 5359.5和GB/T 5359.6定义的车辆质量的有关术语。
4 产品分类
4.1 型号编制方法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型号由企业(或商标)代号、规格代号、类型代号、电动摩托车代号、设计顺序号、改进代号组成(型号编制示例见本标准附录B),如图所示。
4.1.1 企业(或商标)代号
企业(或商标)名称的代号。用企业(或商标)名称中汉字的大写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
4.1.2 规格代号
电动摩托车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代号。用数字直接表示以瓦(W)为单位的电动摩托车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
4.1.3 类型代号
电动摩托车所属分类的代号,按GB/T5375中表2的规定。
4.1.4 电动摩托车代号
用字母D表示。
4.1.5 设计顺序号
企业(或商标)名称的代号、规格代号、类型代号相同的基本型车辆的设计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1、2、3……依次表示电动摩托车的设计顺序,当设计序号为1时应省略。设计序号用间隔符号“-”与前面的电动摩托车代号D隔开。
4.1.6 改进代号
车辆改进的序号,用于区别车辆的特征、系列。用大写英文字母A、B、C~X、Y、Z表示(其中I、O、Q字母不能使用)。
5 技术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2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世界制造厂识别符号(WMI)应符合GB 16737的规定。
5.1.3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应符合GB/T ××××标准规定的特殊安全要求。
5.1.4电动机总成应符合QC/T ××××的规定。
开路电压为110%额定电压时,电动机须能承受最大电流。
牵引电池端电压降至75%标称电压时,电动机应能在最大电流下有效运行。
电动机的设计性能应保证至少1.1倍最大设计转速时维持其机械运行。
电动机结构设计应该考虑避免成为电磁干扰(EMI)源,以保证电动机的EMI不影响车辆的运行。
5.1.5蓄电池应符合QC/T 742、QC/T 743、QC/T 744的规定。
制造厂应考虑蓄电池在车辆上的防盗性能,保证偷盗者无法在10分钟内凭借简单工具(钳子、螺丝刀等)从车辆上拆卸蓄电池。
企业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就蓄电池的回收处理作出规定,要求客户将废电池送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回收处理。
若车辆能以蓄电池容量之2~3C电流超快充电。那么蓄电池组之串、并联线、充电电缆及插头插座之截面积必须符合2~3C电流之要求。充电插头插座必须用平板式标准件。
5.1.6控制器应符合QC/T ××××的规定。
控制器的结构和安装应能保证在设计的寿命周期内,淋雨或使用高压清洗系统冲洗时都不得进水,不发生任何故障。
控制器应有抵抗外部设备电气干扰的能力。控制器应有制动电气联锁功能,以防止车辆被意外驱动。加速器与刹车同时运行时不会产生不期望的响应:如果刹车时未松开加速器,当随后松开刹车时,
车辆不应意外加速。
具行驶定速装置(无论采取何种定速方式)的控制器,前、后轮中任一车轮制动时,定速装置应立即失效,电动机不再输出动力。
具电机制动装置的控制器,该制动装置应能在制动时缓慢施加制动力辅助制动,电动机不应因突加激磁电流骤停而导致车辆侧滑或甩尾。
5.1.7车速受限的电动轻便摩托车所用的控制器必须在技术特性设计上确保车辆的实际最大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在空载状态下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的110%。不可使用外围线路限制行驶速度。
注:实际最大行驶速度是指车辆在平坦良好路面上行驶时所能达到的最大速度。
5.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主要尺寸及质量参数应符合图样、设计文件的规定,整车外廓尺寸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
5.1.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零部件、外购件、标准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产品标牌上需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产地所在国以及电机型号(按GB/T 10405的规定)、电机功率、额定电压、整备质量。正三轮电动摩托车还应标明车辆识别代号、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
5.1.10制造厂应在随车技术文件中提供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项目见本标准附录A,制造厂可根据需要增加。)
5.2装备要求
5.2.1电源指示灯
应装备一个能让操作者坐在驾驶位置上易见的电源指示的装置,当动力蓄电池与控制电路处连接状态时(该状态应由钥匙开关实现),呈绿色,显示控制器已经打开。此时,旋转控制器加速手柄即可向电动机供电。
采用上述可视信号指示的,指示信号应与钥匙开关联动。
5.2.2 蓄电池剩余电能指示装置
应装有蓄电池剩余电能指示装置,该装置应符合GB/T ××××的规定。
5.3性能要求
5.3.1最高车速、爬坡能力、加速性能、能量消耗、续驶里程、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等应符合本标准所引用的相关标准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5.3.2整车振动性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及企业标准的规定。
5.3.3制动性能
制动性能应符合GB 20073的规定 。
5.3.4噪声
加速行驶噪声应符合GB 16169的规定。
5.3.5无线电骚扰特性
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T 18387、GB 14023的规定。
5.3.6驻车性能
驻车制动装置应符合GB 7258和GB/T 15363的规定。
5.3.7前照灯性能
5.3.7.1 电动摩托车的前照灯应符合GB 5948的要求;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前照灯应符合GB 19152的要求。
5.3.7.2 电源系统处完全充电状态时,电动摩托车前照灯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应达到10000cd,双灯形式的前照灯每个单只灯泡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8000cd;电动轻便摩托车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4000cd。
5.3.7.3 前照灯及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
5.3.8光信号装置要求
5.3.8.1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动作。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纵。
5.3.8.2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18100的规定。
5.3.8.3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7510的规定。
5.3.9回复反射器
5.3.9.1安装回复反射器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应能保证夜间在回复反射器正前方150m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在照射位置能确认反射器的反射光。
5.3.9.2回复反射器应符合GB 11564的规定。
5.3.10 转向装置
两轮电动摩托车的转向装置的转向轮向左、向右转角不大于48°;
三轮电动摩托车的转向装置的转向轮向左、向右转角不大于45°。
5.3.11车速表指示值
安装车速表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当车速为40km/h和70%Vmax时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V1-V2≤(V2/10)+4
5.3.12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图形符号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应符合GB 15365的有关规定。
5.3.13喇叭装车性能
安装喇叭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喇叭应具有连续发声功能,喇叭声级应符合GB 15742和GB 7258的规定。
5.3.14后视镜
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应符合GB 17352和GB 7258的规定。
5.3.15防盗装置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应符合GB 17353的规定。
5.3.16乘员扶手
乘员扶手应符合GB 20075的规定。
5.3.17外部凸出物
外部凸出物应符合GB 20074的规定。
5.3.18侧倾稳定角
三轮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T 16708的规定。
5.4装配质量要求
5.4.1一般装配要求
5.4.1.1装配应符合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要求,不得错装、漏装。
5.4.1.2标牌应固定装在明显位置。所装电动机的厂牌、型号规格、功率等应与该车型技术文件(产品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的内容相符。
5.4.1.3润滑部位应按产品图样或技术文件的规定加注润滑剂。
5.4.1.4紧固件装配应牢固可靠。重要螺纹连接的扭紧力矩应符合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规定。自锁螺母不得错装一般螺母。带开口销、带翅锁片装置的螺母不得漏装开口销、锁片。
5.4.1.5操纵机构的零部件应能灵活运动,可靠复位,不应干涉。
5.4.1.6覆盖件装配应可靠,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脱落,非金属覆盖件不得因震动、温度变化而龟裂。
5.4.2电动机装配要求
5.4.2.1电动机安装固定可靠,能正常工作。
5.4.2.2轴传动的车轮,其车轮叉架、车轴的刚度和强度应满足整车振动性能及寿命的要求。
5.4.2.3电动机功率应符合技术文件规定。
5.4.3对称性和外廓尺寸要求
5.4.3.1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零部件二侧离地高度的差不应大于10mm。
5.4.3.2正三轮电动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零部件二侧离地高度的差不应大于20mm。
5.4.3.3两轮电动摩托车、边三轮电动摩托车主车前轮中心平面对后轮中心平面的偏差不大于10mm。
5.4.3.4正三轮电动摩托车前轮中心平面对二后轮对称中心平面的偏差不大于20mm。
5.4.3.5整车外廓尺寸公差不大于名义尺寸的±3%。
5.4.4 防漏电(绝缘性能)要求
防漏电能力(绝缘性能)应符合GB/T ××××的规定。
5.4.5 转向机构装配要求
5.4.5.1车辆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5.4.5.2方向把应能灵活转动,无阻滞现象,转动至极限位置都不得与其它部件发生干涉。制动器、操纵机构应能调节,调节余量应不小于调节量的三分之一。操纵拉索、仪表软轴、电缆、制动软管等的长度应略有裕度,不得在方向把转动时被夹持,不应影响相关零件的正常工作。
5.4.5.3方向柱应无轴向窜动。
5.4.5.4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路面直线行驶不得跑偏,其时方向把不应有振摆、路感不灵或其它异常现象。
5.4.6制动机构装配要求
5.4.6.1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行车制动,制动手柄、制动踏板的空行程应符合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要求,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无规定时按下列要求:
a) 鼓式制动手柄的空行程(离支点150mm处)一般为10mm~20mm;
b) 液压盘式制动手柄的空行程(离支点150mm处)一般为5mm~10mm;
c) 制动踏板的空行程一般为20mm~30mm。
5.4.6.2制动手柄或制动踏板应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最大制动效能,正三轮电动摩托车脚控制力不大于500N,其余车型脚控制力不大于350N;手控制力不大于200N。当停止施加作用力时,制动力应随之消失。
5.4.6.3行驶过程中不得有自行制动。
5.4.7 传动机构装配要求
5.4.7.1 电动机工作应正常,运行时不应有异响、抖动。
5.4.7.2 链传动机构的传动链条应能灵活运转,无异常声响。其下垂度应符合产品图样或技术文件的要求。
5.4.7.3 带传动机构的传动带应能灵活运转,无卡滞或打滑松脱。
5.4.7.4 传动轴应能灵活运转,无异常声。
5.4.8行驶机构装配要求
5.4.8.1 车轮总成的轮辋的端面圆跳动和径向圆跳动都不应大于3mm。
5.4.8.2 轮胎胎冠上花纹的深度应不小于1.6mm,轮胎型号标记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4.8.3 辐板式车轮紧固件完整齐全,应按技术文件规定的扭紧力矩紧固。
5.4.8.4 行驶中减震器不得卡滞或有异常声响,左右减震器弹簧的刚度应保持基本一致。
5.4.9 仪表和电气设备装配要求
5.4.9.1灯具、信号、仪表和电气设备装置及其开关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行驶中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或失效。所有开关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关。
5.4.9.2所有电气导线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插接件应连接可靠,无松脱。
5.4.9.3电气仪表应工作正常,绝缘应可靠,无短路,蓄电池无泄漏及腐蚀现象。
5.4.9.4 车速里程表应能正常工作,软轴不得打滑、松脱。
5.4.10安全防护装置装配要求
5.4.10.1转向锁止防盗装置,应安装牢固可靠,能有效锁止。
5.4.10.2 后视镜安装应牢固可靠,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当行人等接触后视镜时,应具有缓和冲击的功能。
5.4.10.3 座垫应安装可靠,无松脱。
5.5三轮摩托车装配要求
5.5.1边三轮电动摩托车边斗,正三轮摩托车车厢体、驾驶室应牢固地安装在车架上,不能因震动而松动。
5.5.2边三轮电动摩托车的边车前束及主车外倾应符合产品图样或技术文件的要求。
5.5.3封闭式厢体的正三轮摩托车车门和车窗应能轻便启闭,门锁应牢固可靠,不得自行开启,门窗应良好密封。
5.5.4敞开式正三轮摩托车厢体的挡板和地板应平整。座椅和扶手应安装牢固。
5.6外观要求
5.6.1车辆需外观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无缺损,联结件连接牢固。
5.6.2覆盖件应合缝平整、间隙均匀,无明显错位。
5.6.3涂层表面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结合牢固,外露表面不应有明显的麻坑、斑点、杂色、裂痕、气泡、划伤、流痕。非外露表面不应有露底或明显的流痕、裂痕。
5.6.4镀层表面色泽应均匀,不应有烧黑、鼓泡、剥落、锈蚀、露底、毛刺或划伤。
5.6.5塑料件表面色泽应均匀,无明显划伤、飞边、凹凸不平。
5.6.6焊缝应平整、均匀,不应有漏焊、虚焊、夹渣、裂纹、气孔及飞溅物等缺陷,如有高出工作表面的焊瘤、焊渣需修平。
5.6.7座垫应丰满,缝边或折边清晰,曲面光滑,无皱折、褪色、破损。
5.6.8贴花应平整、光滑,无气泡、翘边或明显的错位。
6 试验方法
6.1主要尺寸及质量参数测定
主要尺寸及质量参数按GB/T 537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前后轮中心平面偏差值测定
6.2.1测定条件
车辆处整车干质量状态,量具读数分辨率不大于0.5mm。
6.2.2测定方法
将车辆前、后轮同时置于支承面上,后轮中心平面垂直于支承面,前轮处直线行驶状态。以后轮中心平面(三轮车指二后轮的对称中心平面)为基准,测量前轮中心面对基准面的最大偏离。
6.3电器部件试验
6.3.1 电器系统检测
目测电器系统是否安装到位,接线的极性是否正确,电线是否可能在运动时与其它零部件相碰擦。用手拉测力器检查电线连接是否牢固。
6.3.2 绝缘性能测量
用250V兆欧表按GB/T ××××的规定检查绝缘性能。
6.3.3 蓄电池密封性检查
目测。
6.3.4 蓄电池标称电压测量
蓄电池充足电后,静置2h,用直流电压表测量其端电压,允许测量值比规定的公称值高出15%。
6.3.5 制动断电装置试验
在蓄电池和电动机回路上串接一直流电流表,接通动力电路让电动机驱动车轮,然后紧握制动闸把,观察电流表是否断流。
6.3.6 欠压、过流保护功能试验
a)按制造厂的说明书,按额定电压给电动机接上电源,然后逐渐降低电压,到说明书所标明的欠压状态时观察欠压保护装置是否动作;
b)在蓄电池和电动机回路上串接一直流电流表,接通电路,当电流增大到说明书所标明的过流状态时观察电流表是否断流或限流。
6.4性能试验
6.4.1一般性能参数分别按以下规定测试:
6.4.1.1 最高车速试验按GB/T ××××、QC/T60规定的方法测试。
6.4.1.2 爬坡能力试验按GB/T ××××、QC/T 60规定的方法测试。
6.4.1.3 加速性能试验按GB/T ××××、QC/T 60规定的方法测试。
6.4.1.4 能量消耗率试验按GB/T ××××规定的方法测试。
6.4.1.5 续驶里程试验按GB/T ××××规定的方法测试。
6.4.1.6 电动机功率试验按QC/T ××××规定的方法测试。
6.4.2整车振动性能试验
整车振动性能试验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
6.4.3制动性能试验制动性能按GB 20073规定的方法测试。
6.4.4噪声试验
加速行驶噪声按GB 16169规定的方法测试。
6.4.5无线电骚扰特性试验无线电骚扰特性按GB/T 18387、GB 14023规定的方法测试。
6.4.6驻车性能试验驻车性能试验按GB/T 15364规定的方法测试。
6.4.7前照灯性能试验
6.4.7.1 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近光防眩性能、明暗截止线高度按GB 7258的有关规定测试。
6.4.7.2 前照灯配光性能按GB 5948规定的方法测试。
6.4.8光信号装置检查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按GB 7258中的有关规定检查。光信号装置的配光性能按GB 17510规定的方法测试。
6.4.9回复反射器检查回复反射器按GB 11564的规定检查。
6.4.10转向装置检查转向装置按GB 7258的有关规定检查。
6.4.11 车速表指示值校核车速表指示值按GB/T 5376或QC/T 60规定的方法校核。
6.4.12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的核对
按GB 15365、GB/T 4094.2的规定核对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6.4.13喇叭声级测量车装喇叭声级按GB 15742、GB 7258和 QC/T 67规定的方法测定
6.4.14 后视镜检查后视镜及其安装是否符合要求按GB 17352和GB 7258的有关规定检查。
6.4.15 防盗装置检查转向锁止防盗装置按GB 17353的规定检查。
6.5装配质量检查
6.5.1 紧固件拧紧力矩的检查
在车辆走合行驶前检查紧固件拧紧力矩并在行驶200km后复查。
凡技术文件提出拧紧力矩要求的紧固件,用扭矩扳手顺拧紧方向平稳地逐渐增大扭矩,读取开始旋动瞬时的力矩。有开口销或锁紧垫片的螺母及处不易检查部位的紧固件,可以用固定扳手凭手感检查其是否已被拧紧。
其余紧固件,用固定扳手凭手感检查。
6.5.2 渗、漏液的检查
车辆走合前将制动器、减震器等需要检查的部位擦拭干净,在车辆走合行驶200km期间定期检查渗、漏液与否。
受检车辆以中速行驶,每行驶50km后停车检查各密封部位。停车10min内如有液体下滴判为漏液;如有液迹而并未下滴判为渗液。行驶200km后复查。
6.5.3外观质量检查
采用目视或手感方法,有争议时可采用标准样件或样板。
6.6检验规则
6.6.1 出厂检验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应经检验合格,并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6.6.1.1检验项目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出厂检验项目如下:
a)装配调整质量
——重要紧固件(电动机安装螺栓、方向柱螺母、前后减震器螺母、前后边轮轴螺母等包括图样和技术文件中有规定的紧固件)的拧紧力矩;
——转动方向把时制动器、控制器的操纵拉索有无牵阻或被夹持;
——前后轮中心平面的偏差;
——灯具、仪表、喇叭能否正常工作;
——蓄电池有无渗漏液;
——电动机运行时有无异常响声。
b) 性能
——制动性能;
——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及照射位置;
——车速里程表示值误差。
c) 外观
d)行驶试验
包括起动、转向、制动等动作。试验里程一般为3 km~10km,抽查数量由质量检验部门根据质量稳定情况决定,每天不少于2辆。如有一项不合格,加倍抽查该项,如再有一辆不合格,当天生产的车辆全数检查该项。
6.6.1.2订货方有权按出厂检验项目,抽查待出厂的车辆。
6.6.2 型式检验
6.6.2.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3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6.2.2 型式检验项目
a)涉及环保、安全、防盗的项目;
b) 整车主要性能指标;
c) 整车主要尺寸及质量参数;
d) 装配调整质量及外观质量;
e)整车振动性能。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定型试验规程应按照QC/T ××××的规定。
6.6.2.3 抽样
提供型式检验的样车数量为3辆。型式认证检验,生产一致性检验按认证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规定抽样。
7 标志
7.1车辆标志应符合第5.1.9条规定。
7.2包装箱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或型号;
b) 制造商名称及地址;
c) 数量;
d) 总质量;
e) 包装箱外廓尺寸;
f) 出厂日期;
g) 执行产品标准号;
h) 应有“易碎物品”、“怕雨”、“向上”、“堆码层数极限”等储运图形标志,其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i) 电动摩托车型号、电动机型号、电动机功率、车型颜色、VIN代码。
8 包装
8.1包装箱应牢固可靠,标记清晰,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应符合GB/T 13384的有关规定。
8.2包装、入库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应按整车油封技术规程进行油封。整车油封期一般自出厂日起半年,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可适当延长。
8.3 蓄电池不加液,随车发送。
8.4 出厂的车辆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及保修单(或保修手册)。
9 运输和贮存
9.1车辆在运输车上应牢靠固定,并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不得碰伤及损坏产品。
9.2包装箱在运输途中不得倾斜。
9.3车辆应储存在通风、干燥、清洁、防雨、防晒的库房内,不应与易燃品、化学腐蚀品等有害物品同库存放。堆放不应超过包装箱允许的堆码层数。
制造厂应在随车技术文件中提供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主要技术规格,项目如表A.1所示。
序号/项目分类/技术规格项目单位
1.整车参数
长×宽×高/mm
2.轴距/mm
3.轮距/mm
4.最小离地间隙/mm
5.整车整备质量/kg
6.额定载质量/kg
7.制动器型式(前/后)/-
8.制动操纵方式(前/后)/-
9.轮辋型式(前/后)/-
10.轮胎规格(前/后)/-
11.轮胎气压(前/后)/kPa
12.传动方式/-
13.电器部件参数电动机型号/-
14.商标/-
15.型式/-
16.生产单位/-
17.额定电压/V
18.额定转速/r/min
19.额定输出转矩/N·m
20.额定输出功率/kW
21.蓄电池类型/-
22.蓄电池额定容量/Ah
23.蓄电池标称电压/V
24.百公里耗电量/kW.h/100km
25.欠压保护值/V
26.过流保护值/A
27.充电器输入电源电压/频率/V/Hz
28.主要性能指标最高车速/km/h
29.续驶里程/km
30.爬坡能力/°
31.加速性能/(100m)s
B.1 轻骑牌商标,电动机额定功率350W,第一次设计、第三次改进的两轮电动轻便踏板摩托车。
QD350QTD-C
B.2 轻骑牌商标,电动机额定功率500W,第三次设计、第六次改进的两轮电动轻便踏板摩托车。QD500QTD-3F
B.3 小飞哥牌商标,电动机额定功率600W,第二次设计的两轮电动轻便踏板摩托车。XFG600QTD-2
B.4 星月牌商标,电动机额定功率650W,第一次设计的两轮电动轻便踏板摩托车。XY650QTD
B.5 星月牌商标,电动机额定功率750W,第一次设计、第四次改进的两轮电动轻便踏板摩托车。XY750QTD-D
B.6 小飞哥牌商标,电动机额定功率800W,第一次设计、第一次改进的两轮电动轻便踏板摩托车。XFG800QTD-A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整车振动性能试验方法
C1.概述
本附录介绍了5.3.2规定的试验程序。
C2.试验设备
试验在摩托车底盘测功机上进行,转鼓直径应不小于400mm,在底盘测功机上模拟载荷及车辆道路负荷,底盘测功机的基本设定和当量惯量的设定应按附件CA的规定。
试验车辆驱动轮与转鼓接触,转鼓上应安装对称凸块(如图C1所示),凸块的外圆弧切线对应转鼓的平行切线高为10mm,凸块应尽可能的采用大圆弧过渡,应尽可能的产生和顺的径向振动力,以避免车辆驱动轮在转鼓上转动时产生切向的冲击力,如无法避免产生切向的冲击力那么此冲击力应为径向振动力的分力。
C3.底盘测功机上的运行循环
在底盘测功机上的运行过程中,行驶里程应按下述的运行规范(如图C2所示)进行:
试验行驶程序由11个循环组成,每个循环的行驶里程为6km。
在前9个循环中,车辆在每一循环过程中,应停车4次,每次时间为15s。
在前9个循环中,有5次减速,车速从循环速度减速至15km/h,然后车辆必须再加速至循环车速1)。
第10个循环中,车辆应在70km/h等速下运行1)、2)。
第11个循环中,车辆从起始点以最大加速度加速至70km/h,到该循环3km处减速并停车15s,然后以最大加速度加速至70km/h运行至循环结束1)、2)。
然后重新开始运行程序。每个循环的最高车速在表C1中给出。
表C1 每个循环的最大车速
循环——循环最高车速(km/h)
1——65
2——45
3——65
4——65
5——55
6——45
7——55
8——70
9——55
10——70
11——70
注: 1). 试验车辆的最高车速小于循环所规定的最高车速时,应按照试验车辆的最高车速行驶;
2). 试验车辆的最高车速大于120km/h时,第10循环最大车速可增加,但不得超过90km/h,第11循环车速可增加,但不得超过110km/h。
图C2 运行规范
C4.试验程序
C4.1 试验条件
C4.1.1 试验应在室温25±5℃,相对湿度小于95%的条件下进行;
C4.1.2 试验前应检查试验车辆电气安全标志、使用维修说明书的电气线路图及注意事项和警告内容的符合性、完整性以及电器组件、单元的工作状况;
C4.1.3 检查试验车辆的蓄电池、电动机、充电组件的型式试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必要时对所怀疑的组件按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
C4.1.4 核对试验车辆用电动机的型号、蓄电池类型、蓄电池型号及首次充电日期,试验车辆的VIN编号等;
C4.1.5 试验车辆上的照明、信号装置以及辅助设备应该关闭,除非试验和车辆白天运行对这些装置有要求;
C4.1.6 试验应尽可能的采用自动驾驶仪按预先设置的运行规范自动驾驶,如不具备该设备可以由驾驶员进行人工操作,但对驾驶员的要求应符合GB/T 5378的规定,并应按照试验车辆的额定载质量进行配载;
C4.1.7 试验车辆的负载、车辆轮胎气压及机械运动部件用润滑油粘度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C4.1.8 试验车辆应处于良好的机械状况,试验前应至少行驶200km;
C4.1.9 底盘测功机转鼓上所安装的对称凸块应安装牢固,不可发生旋转过程中松动现象。
C4.2 试验方法
试验车辆的非驱动轮在底盘测功机上应用车轮夹紧装置紧固,驱动轮的车轴与底盘测功机的转鼓轴应处于同一垂直平面上,试验车辆的配载伸缩套筒龙门架在试验中应固定,砝码载荷配重应处于车辆座垫的中部(如图C3所示)。
图C3 安装示意图
整车振动试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按运行规范行驶,不得滑行。试验应连续进行,当车辆行驶速度达不倒设计最高车速70%或车辆制造厂安装在车上的仪器指示车辆应该停止时,应停车,按规范进行蓄电池充电。为缩短试验周期,可以采用2~3组蓄电池更换交替进行试验,每次更换蓄电池的时间应小于15min,11个循环结束后应检查各总成、零部件的工作状况,检查其功能是否有衰变;各紧固件是否松动;减震器是否有渗漏液现象;车架是否存在变形、裂纹和损坏等情况;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应对蓄电池极柱、插接件、电动机组件、调速器组件进行保养性的调整;检查及保养时间应小于15min并做好记录。
试验总里程为2500km,在完成整车振动试验结束后试验车辆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下降应不超过技术条件规定的5%。
附件CA
底盘测功机的基本设定和当量惯量的设定
CA1. 底盘测功机的基本特性
底盘测功机的主要特性如下:
功率吸收曲线方程:从12km/h的初速度起,底盘测功机应以±15%的准确度再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在水平道路上、风速尽可能接近0m/s行驶时发动机发出的功率。否则,功率吸收装置和测功机的内部摩擦所吸收的功率(PA)为:
当0< ≤12km/h时:
0≤PA<K +5%K +5%P 50
当 >12km/h时:
PA=K 3±5%K 3±5%P 50
不得为负值(校验方法见CA2)。
式中: K——底盘测功机特性值;
——车速(km/h);
P 50——车速为50km/h时吸收的功率(kW)。
当量惯量:以10kg的整数倍取值,也可用等效的电模拟惯量代替;
转鼓直径应不小于400mm;
转鼓上应装有可回零的转数计以测量实际行驶的距离;
也可按滑行法等方法设定底盘测功机阻力曲线;
如果采用滑行法等其他方法设定底盘测功机阻力曲线,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CA2. 底盘测功机的校准
CA2.1 原理
本方法通过测量转鼓的减速时间来计算吸收功率。系统的动能被功率吸收装置和测功机的摩擦所消耗。本方法忽略了由摩托车质量而引起的转鼓内部摩擦的变化。
CA2.2 底盘测功机的校准试验程序
CA2.2.1 底盘测功机加上与试验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质量相应的惯量模拟系统。
CA2.2.2 根据本附件中CA3规定的方法调整功率吸收装置。
CA2.2.3 使转鼓运转至 +10km/h的速度。
CA2.2.4 脱开转鼓驱动系统,使转鼓自由减速。
CA2.2.5 记录转鼓从 +0.1 减速到 -0.1 所用的时间。
CA2.2.6 用下式计算吸收功率:
式中:PA──测功机吸收的功率(kW);
m──当量惯量(kg);
──上述CA2.2.3条规定的试验速度(m/s);
t──转鼓从 +0.1 减速到 -0.1 所用的时间(s)。
CA2.2.7 在10~50km/h的范围内,以10km/h为间隔,重复上述CA2.2.3~CA2.2.6条所述的过程。
CA2.2.8 画出吸收功率与车速之间的关系曲线。
CA2.2.9 检查该曲线是否在本附件中图CA1条给出的偏差范围内。
图CA1 吸收功率与车速之间的关系曲线
CA3. 底盘测功机当量惯量的调整
按表CA1给出的限值调整飞轮,以得到代表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基准质量对应的旋转质量的总惯量。
表CA1 等效惯性质量
车辆基准质量R(kg) 当量惯量(kg)
R≤105 100
105<R≤115 110
115<R≤125 120
125<R≤135 130
135<R≤145 140
145<R≤165 150
165<R≤185 170
185<R≤205 190
205<R≤225 210
225<R≤245 230
245<R≤270 260
270<R≤300 280
300<R≤330 310
330<R≤360 340
360<R≤395 380
395<R≤435 410
435<R≤4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