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解释意见的复函
(2005年7月28日 保监厅函[2005]140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解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四项的函》([2005]汕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对“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四项的解释是:“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本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