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请示的复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与公安部共同研究,复函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右方道路的来车”(以下简称右道车)与本道车的通行优先权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具体情形确定:
一、右道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二、右道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