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座谈会会议纪要
2018年8月16日,阜阳市中院召开全市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座谈会。会议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进行了讨论,形成意见如下:
一、保险公司单独制作免责事项说明书,将免责条款单列、字体加粗、加黑、加大,投保人在说明书后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说明义务。对加重投保人责任、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按法律规定确定其效力。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如逃逸、醉酒、毒驾、无证驾驶(证驾不符)等情形的,保险公司仅需要提示即可,无需明确说明。
二、因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其他刑事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一律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可以以5000元为基数,从十级到五级,每增加一级增加5000元;从五级到一级,每增加一级增加10000元。数个同级别伤残,按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毎多一个增加10%。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考虑当事人过错等综合因素,单独计算,不重复扣减。
三、机动车均未投保交强险的,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电动助力车是否为机动车,原则上应以交警部门的认定为准,有鉴定结论等相反证据的除外。因本地电动助力车无法办理交强险,不能通过投保交强险履行法定义务,即便认定为机动车,也应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五、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收入来源地确定,实践中应以严把握,受害人需要提供劳务合同、工资单、误工证明等。误工费原则上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居民,如只提供居委会和村委会证明,可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误工费数额。
六、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死亡或伤残赔偿金。失地农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从定残之日起计算。同一起事故中多人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原则上按相同标准。在城镇陪读的农民,如不能不能提供在城镇有固定收入的证据的,一般按农村标准。
七、车上人员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碰撞、碾压、剐蹭的,可以转化为第三者,但应当严格遵照“被本车碰撞、碾压、剐蹭的”的解释,不应过渡、扩大解释,甩出车外没有与本车发生接触的、从车上掉下摔伤的等,不应认定为第三者。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营养费每天30元,不区分统筹地区内外。交通费应以票据为准。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一律支持,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情况确定,原则上7级以下不支持(7级以下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支持),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一般予以支持;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如果不能提供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证据,不予支持。因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于受害人,故被扶养人生活应以受害人为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考虑扶养人的扶养能力,被扶养人的年龄确定是否支持及支持的年限。被扶养人本身没有劳动能力的,不应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20年,在60周岁以上的计算至80岁,75周岁以上的最长5年。
十、残疾辅助性器具判决周期、长期护理依赖用判决期限按照受害人年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辅助性器具费用区分处理。对于年龄在60周岁以上、四级以上伤残、大部或全部护理依赖、辅助性器具费昂贵等情,5年为一个周期较为符合实际。
牙齿修复费属于残疾辅助器具。
十一、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总额以主车责任限额为限的交强险保险条款约定无效。
十二、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情况下予以认可,但有重大瑕疵或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同时需注意公安机关认定的责任于法院认定的侵权责任并非统一概念,不能简单等同。
十三、商业三者险中的绝对免赔额属合同约定内容,应予扣除;医疗费中已报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予扣除。
十四、持普通驾照驾驶变形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与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不应免责。
十五、已判决支持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十六、尚未后续治疗,鉴定机构做出后续治疗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的鉴定意见,一律不予支持。
十七、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一般情况下予以采信,但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或重大瑕疵的可以不予采信。
十八、经鉴定需后期治疗的后期治疗费可以一并支持,但原则上以2万元为限,数额过大的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整容费一律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十九、诉讼收费按照胜败诉情况由原被告分担,被告方应承但的部分原则上由侵权人承担。鉴定费由侵权人承担、但二次鉴定推翻第一次鉴定结论的,首次鉴定的费用由受害人承担,二次鉴定费由侵权人承担;部分改变的按照比例适当酌定。
二十、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