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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闯黄灯系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2024-12-30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闯黄灯系违法典型案例

苏义飞:本案例与最新的参考案例冲突,请查看新案例《(2024年)刘某军诉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案-行政机关对驾驶人闯黄灯行为进行处罚属于超越职权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浙嘉行终字第15号

2012年04月06日

行政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相关案号

一审:(2011)嘉盐行初字第13号

二审:(2012)浙嘉行终字第15号

基本案情

黄灯该不该“闯”引发争议

2010年7月20日上午,海盐某司法所工作的舒江荣驾驶小型轿车,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路与秦山路交叉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黄灯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越线继续行驶。次日,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其闯黄灯,对其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

2011年7月11日,舒江荣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签字并交纳罚款。但舒江荣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舒江荣因此不服处罚,自此走上了漫漫维权路。首先于2011年7月14日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于同年9月26日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又于2012年1月19日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月29日,双方在二审法庭展开激烈论战,引起各界人士高度关注。

法院认为

终审判决闯黄灯系违法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闯黄灯的行为是否合法,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一方面,作为个体的驾驶人在黄灯亮时有什么样的通行权,事关每个驾驶人的通行效率和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的道路交通安全体系,接受怎样的黄灯通行方式才能确保安全优先,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闯黄灯行为是否违法,涉及到对《道交法条例》的条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理解,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法律解释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与宗旨,同时要以法律体系与语义的内在逻辑为基础。

黄灯作为绿灯充分放行之后向红灯的过渡,其设置目的应当是缓冲绿灯转换为红灯的时间,使得在绿灯放行过程中正常驶入交叉口但还没有通过的车辆迅速安全通过,清空交叉口的滞留车辆,为冲突方向的绿灯放行作好准备。此时的通行重心已转移到冲突方向。

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此非常明显,即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须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个人的通行权利。因此,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系下,闯黄灯系违法行为。

裁判结果

上诉人败诉仍坚持已见

昨天下午,嘉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适当。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上诉人就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所提异议均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舒江荣败诉。

典型意义

经过多次激烈庭审辩论和法院判决说明,舒江荣庭后表示尊重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但对于黄灯到底该不该“闯”的问题,却依然坚持自己的想法。“黄灯禁止通行以后,不是跟红灯完全一样了?那它的缓冲作用怎么来发挥。当车辆非常接近停止线的时候,黄灯突然亮起,怎么停下来,运动的物体是有惯性的。”

因为舒江荣本身是司法工作者,他表示就这个问题,将以调研报告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第一,禁止黄灯通行,带来的到底是安全,还是危险。第二,行政处罚是不是可以凭借推理和理解进行处罚,这涉及到法制的原则,是个很大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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