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复字[2017]1号
【发布日期】 2017.01.20
【实施日期】 2017.0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7]1号)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闽公综(2016) 5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以后又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无论发生几次,均认定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适用法律问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关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规定处罚。
公 安 部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