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复字[2013]1号
【发布日期】 2013.05.27
【实施日期】 2013.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是否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3]1号)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是否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十二条的请示》(陕公传发[2013]4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仲裁机构已受理当事人一方的仲裁申请,另一方以同一法律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参照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安部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