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治[2011]550号
【发布日期】 2011.09.16
【实施日期】 2011.09.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海关缉私部门认定管制刀具问题的批复
(公治[2011]550号)
海关总署缉私局:
你局《关于鉴定管制刀具有关问题的请示》(缉私[2011]1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研究,同意海关缉私部门对海关监管区内查获的管制刀具进行认定,由隶属海关缉私分局以上缉私部门依据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通字[2007]2号)组织实施。对难以做出准确认定或有争议的,由上一级海关缉私部门会同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认定。海关缉私分局以上缉私部门应确定两名以上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民警负责认定工作。对送检认定和收缴的管制刀具,由隶属海关缉私分局以上缉私部门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适时集中销毁。
公安部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