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5〕10号
公布日期:2005.08.01
施行日期:2005.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
超链接:(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0号)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