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复字[1999]4号
【发布日期】 1999.11.23
【实施日期】 1999.1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9]4号 1999年11月23日)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青县磷肥厂涉嫌偷税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刑[1999]函字240号)收悉。现就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批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的总和。偷税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税种的,只要其中一个税种的偷税数额、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的,即构成偷税罪,其他税种的偷税数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