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经金融[2009]253号
【发布日期】 2009.09.18
【实施日期】 2009.09.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批复
(公经金融【2009】253号)
河北、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们《关于对赵某某个人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冀公(经)[2009]408号)、《关于李某等人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皖公经侦[2009]255号)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并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意见,现批复如下:
此类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转手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获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
特此批复
2009年9月18日
苏义飞备注:此批复与(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