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1992.11.07
【实施日期】 1992.1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11月7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请示》收阅。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既包括重婚者在原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也包括后来受欺骗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鉴于受骗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重婚的故意,因此,根据你院《请示》中介绍的案情,陈若容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3年7月26日《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陈若容可以作为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请示
(粤高法明传(1992)1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何冠林重婚一案中,遇到以下问题:何冠林(男,34岁,工人)于1982年9月与陈丽琦登记结婚,已生育一子。1989年3月何冠林认识女青年陈若容(女,37岁,工人)后,便隐瞒自己已结婚的事实,与陈若容恋爱。何冠林为达到与陈结婚的目的,使用涂改户口本及伪造证明等手段,于1991年9月3日骗得陈若容与其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同年10月10日,陈若容到何冠林住处找何,何不在,其妻陈丽琦出来招呼陈,陈若容才知何冠林是有妇之夫。为此,陈若容向广州市***区法院提起诉讼,诉何冠林犯重婚罪。
对陈若容被骗与何冠林结婚,陈若容是否属于重婚案件的被害人,可否作为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法律无明文规定,我院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何冠林欺骗陈若容与其重婚,作为重婚这一行为,是何与陈构成的,只不过何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欺骗陈,而陈虽不知道,但确实在客观上构成了重婚主体之一。所以陈若容不是起诉重婚的主体,只能是被起诉的主体。起诉主体应是陈丽琦(即何冠林的配偶)。由于陈若容重婚不是“明知”,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应由检察院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何冠林已有配偶,又以欺骗手段,骗取陈若容与其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陈若容是在受骗的情况下与何冠林结婚的,应属被害人。因为从审判实践看,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或其他不法行为侵犯的人。从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来看,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既指重婚者的配偶,也包括后来受欺骗、胁迫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何冠林的行为侵犯了陈若容的合法权益,所以,陈应是本案的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3年7月26日《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陈若容是本案的被害人,可作为自诉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倾向第一种意见,当否,请复示。
199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