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复字[2010]5号
【发布日期】 2010.08.31
【实施日期】 2010.08.31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 公安部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公安部关于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0]5号 2010年8月31日)
铁道部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公法[2009]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主要犯罪地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二、铁路和地方公安机关在查办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时,应当互相配合。管辖不明确的,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