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7]10号
【发布日期】 2007.03.01
【实施日期】 2007.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
(法发[2007]10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努力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坚持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积极就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实践表明,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司法服务手段,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对于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建设法治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目前司法建议工作在各地法院开展得并不平衡,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法院对司法建议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开展不积极;有的司法建议格式不够规范,内容不够全面;有缺乏跟踪和督促,司法建议落不到实处,影响了司法建议作用的充分发挥。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学习,充分认识司法建议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时期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当努力为此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有利于促进机关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范再犯、改进工作;有利于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二、注意规范,保证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果
(一)规范司法建议的程序,保证司法建议的严肃性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普遍性或需要提请注意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不能一判了之。做好司法建议工作,要注意提出建议的程序,保证及时、准确、合法。司法建议一般应由审判庭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报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批准同意后,向有关单位送达。必要时,可抄送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
(二)规范司法建议的内容,保证司法建议的针对性
要认真组织和撰写司法建议的内容,注意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结合审判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叙述清楚,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充分阐明提出建议的理由和根据。同时注意措词得当、方法适当、切实可行,易被有关部门或人员采纳。
(三)规范司法建议的格式,保证司法建议的规范性
制作司法建议,要注意司法建议文书的格式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曾司法建议文书颁布过相关样式,规定了制作的格式规范和具体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制作司法建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样式的要求进行,避免随意性和简单化,切实把司法建议文书制作成严谨、规范的法律文书。
(四)规范司法建议的督促落实,保证司法建议的实效性
做好司法建议工作,要注意抓好对建议的督促落实,跟踪了解建议的效果,提高工作的实效性。司法建议的承办人员,要及时了解相关单位对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对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未引起重视的,要采取适当方式加以督促,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力求将建议事项落到实处。
三、完善机制,实现司法建议工作的制度化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完善机制,逐步实现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起司法建议工作的长效机制。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宣传,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扩大司法建议工作的社会效果。对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对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