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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2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2年1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经〔2002〕1604号

施行日期2002年12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刑法第272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鲁公经[2002]7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在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物品,或者对方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等,如接收人已以单位名义履行接收手续的,所接收的财、物应视为该单位资产。

此复

20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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