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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2-12-20   阅读: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侦监字〔2013〕5号

公布日期:2013.05.31

施行日期:2013.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两高工作文件

超链接:(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5月31日 高检发侦监字[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期,我国接连发生多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犯罪案件,造成了多架次航班备降、返航或延迟起飞,严重影响了民航运输正常秩序,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维护民航运营秩序,保障民航飞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坚决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此类犯罪对民航运输正常秩序和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巨大,社会反响强烈。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这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打击力度。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及时派员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要从重从快批捕、起诉。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二、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确保从重打击。根据刑法第 291条之一的有关规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即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破坏民航正常运输秩序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工作中,要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引导取证,加强法律监督,防止打击不力。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突出对此类犯罪危害及其所负法律后果的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实施该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宣传报道要适度,减少对犯罪细节的报道,避免引发效仿。要通过宣传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多发势头。

各地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实行一案一报,批捕、决定起诉后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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