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2   阅读: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发布日期】 2000.03.06    

【实施日期】 2000.03.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超链接:(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