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复〔1995〕3号
【发布日期】 1995.07.05
【实施日期】 1995.07.05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失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法复〔1995〕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5〕94号《关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违法所得”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