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研函字【2013】58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 2013年10月9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高检研函字【2013】58号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闽检[2013]25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以及票据法关于汇票可背书转让的规定,汇票买卖行为不同于支付结算行为,将二者等同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实践中,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请示所涉及的案件,建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