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研发〔2002〕号
公布日期:2001 年12月27日
施行日期:2001 年12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居间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居间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意见
(2001 年12月27日答复 高检研发〔2002〕号)
对居间贩卖假金融票证的行为,首先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或者金融诈骗犯罪的共犯;如果不能认定共同犯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而只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有关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办理,而不宜对此再掌握不同的追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