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
(2003 年5月21日答复 银办函〔2003〕192号)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单位取款凭条,是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存款人委托,从其账户中将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书面证明,应属银行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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