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关于银行现金缴款单性质认定事宜的复函
(2006年11月10日答复 银条法〔2006〕31号)
只要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给付货币和资金清算作用,并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受理或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据,均认为是银行结算凭证,属于金融票证的范畴。
现金缴款单是客户到银行办理现金缴存业务的专用凭证, 也是银行和客户凭以记账的依据。现金缴款单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了资金收付关系,代表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它是银行结算凭证的一种,应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指的金融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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