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批复
(2006年12月1日 公经〔2006〕 2769号)
银行履约保函是保函的一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所列的金融票证的范畴。但只有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给付货币和资金清算作用,并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受理或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据,才能认定为银行结算凭证。因此,《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规定的金融票证种类中并未包括银行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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