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7 年8月22日答复 公经〔2007〕1900号)
一、《刑法》意义上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其核心是对金融票证的物理性状进行改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先将资金存入xx信用社取得存单,再假称存单丢失,通过办理存单挂失手续将存款提现的方法取得已挂失的存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范畴。
二、银行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的金融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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