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8年07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经金融〔2008〕107号
施行日期2008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以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是否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请示》(鲁公经[2008]335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人民银行意见,以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不能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此复
200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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