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是否属于金融票证的批复
(2013年7月30日答复 公经金融〔2013〕69号)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未(办法》规定填写的结算凭证,银行有权不予受理。因面,结算凭证一般可为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活动中所使用的,据以执行客户支付指令、办理资转的凭证。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3号)第五条、第十九条和《办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电子支付指令质支付凭证具有同等效力,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包括纸质形式)可理解行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向客户提供的用以证明银行受理了相关业单证,并非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和资金划转的依据,也不能证明有关的货币或资金清算已经完成。综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包括纸质形式)不属于凭证,也不属于金融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