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的通知
法发〔20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对地方机构编制条条干预问题自查自纠的通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本院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13个涉及“条条干预"下级法院机构编制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现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法〔2005〕16号)
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人民法庭日常工作的指导,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立办公室;条件不具备的,办公室应依托在民事审判第一庭,但应配备一至二名专职工作人员。”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各高、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人民法庭日常工作的指导,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本院相关内设机构承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6〕128号)
删除第六条:“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并试点。在试点法院或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派出法庭设立家事少年审判庭。已设立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更名为家事少年审判庭,并将家事案件纳入其审理范围;尚未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可在原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庭的基础上进行更名或者新设家事少年审判庭,负责审理家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少家事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
第46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规定的内设机构总数内,通过加挂牌子或者单独设置的方式设立家事审判业务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在相关审判庭内设立专业化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负责审理家事案件。“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明确相关审判业务机构或办案团队负责审理家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
第28条:“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在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审判合议庭。"修改为:“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在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团队或者金融审判合议庭。”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9〕17号)
第17条:“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探索设立金融法庭,对证券侵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合议庭。"修改为:"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探索对证券侵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4〕11号)
第16条:“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审判专业化的思路,理顺机构职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修改为:“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审判专业化的思路,理顺机构职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在规定的内设机构限额内,明确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应当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确定承担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机构或办案团队。”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8〕7号)
第17条:“完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制。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具备条件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规定的内设机构总数内,通过单独设置的方式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加挂牌子或者在相关审判庭内设立专业化合议庭或专门审判团队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继续深化法院组织体系改革,探索设立环境资源专业性法院。"修改为:"完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制。具备条件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规定的内设机构总数内,明确相关审判庭或专业化合议庭、审判团队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19号)
第11条:“健全专门审判机构。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推进黄河流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统一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审理程序。"修改为:“健全专门审判机构。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研究探索加强黄河流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统一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审理程序。”
九、《人民法院涉港澳台工作归口管理规定》(法发〔2012〕12号)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辖区内人民法院涉港澳台案件审判以外的涉港澳台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涉港澳台工作指导小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涉港澳台工作指导小组。成立涉港澳台工作指导小组的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作为小组的办事机构和本院涉港澳台案件审判以外的涉港澳台工作归口管理机构。工作任务较重、有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单独设立与本院内设机构平行的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辖区内人民法院涉港澳台案件审判以外的涉港澳台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涉港澳台工作指导小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涉港澳台工作指导小组。成立涉港澳台工作指导小组的人民法院,可明确本院相关内设机构作为设立小组的办事机构和本院涉港澳台案件审判以外的涉港澳台工作归口管理机构。”
十、《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10〕43号)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设置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作为组织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与本院监察室合署办公。"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明确本院相关内设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司法巡查工作。”
第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不宜设置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不予设置,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对其所辖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巡查。”修改为:“根据工作需要,高级人民法院可直接对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巡查。”
第六条:“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与本院监察室合署办公的,主任由监察室主任兼任。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修改为:“司法巡查的相关工作应明确人员负责。”
十一、《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法〔2011〕346号)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设置审务督察机构,同时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七名。暂不具备机构设置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五名。需要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二至三名。”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明确本院相关内设机构和人员负责审务督察的相关工作。需要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明确人员负责审务督察的相关工作。”
十二、《关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编数的通知》(法人〔1992〕35号)废止。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0〕43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