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机构沿革
发文字号:林策发〔2013〕207号
发布日期:2013.12.06
实施日期:2013.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人工培育的珍贵树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策发〔2013〕207号)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人工培育珍贵树木采伐利用相关问题的请示》(川林〔2013〕20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珍贵树木是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二、目前,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名录尚未出台。因此,除古树名木外,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属于人工培育的树木,可按照一般树木进行采伐利用管理。
国家林业
20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