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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2-11-23   阅读: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 

发文字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通告2022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2.11.22

实施日期:2022.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具体通告如下:

一、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二、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

三、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不准多件寄递。

四、对因技术审评、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之间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跨境限量寄递参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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