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边〔1995〕3号
发布日期:1995.02.20
实施日期:1995.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打击偷渡活动的通知
(公边[1995]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偷渡活动在沿海地区发展蔓延较快,偷渡方法更加诡秘多变,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偷渡案件日益增多,形势严峻。为切实加强各级公安机关在制止和打击偷渡活动中的协调配合,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合力,现就协作打击偷渡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作原则
在协作制止、打击偷渡活动中,要在公安部统一领导下,从有利于制止和打击偷渡活动的全局出发,坚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有效,依法办案的原则。
二、协作重点
协作制止、打击偷渡活动,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共同负责。重点是制止、打击沿海地区和偷渡多发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群结伙的偷渡活动。
三、打击对象
(一)境内外组织偷渡活动的犯罪团伙、犯罪分子;
(二)为偷渡活动提供交通运输工具的船主、车主以及偷渡活动的运送者;为偷渡活动牵线、搭桥、提供窝藏地点或包庇、纵容偷渡活动的人员;
(三)多次参与偷渡活动的人员。
四、组织实施
(一)情报通服。发现、获取偷渡案件的情报线索,要立即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并上报公安部;有关公安厅、局接到通报后要及时部署查证并反馈。情报传递一般以文电形式为主,遇有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联系,并及时补办正式文电。为保证情报时效,减少环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重点地、市公安机关联系时均应通过值班室。
(二)组织指挥。协作制止、打击偷渡活动,由案发地(或案发海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组织指挥,有关地方协助,各警种积极配合,必要时可请部队及地方有关部门予以支援;需要协调的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三)定期研究。要加强对偷渡活动情况的分析研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之间,每季度互相通报一次偷渡活动动态和情况分析;公安部边防局视情组织有关地方研究偷渡活动情况,通报信息,交换意见,交流经验。
(四)注意事项
1、根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情报查缉的偷渡案件,应及时将查缉结果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2、偷渡船舶逃往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域时,要及时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助。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接通报后应派出边防船艇积极配合,并注意识别,保证安全。
3、协作制止、打击行动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部。
五、案件办理
沿海地区协作打击偷渡活动的任务主要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未设边防机构的地方,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公安边防部门要在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偷渡案件。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偷渡案件由*8得到线索或发现偷渡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案查处,其他有关地方协助。如果主要犯罪活动不在*8得到线索或发现偷渡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立案查处单位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或报告公安部边防局指定。
(二)需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传唤、拘传、拘留、收审涉嫌参与偷渡活动的组织、运送者以及偷渡人员,要依照《公安部关于到外地对案犯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3]40号)的规定办理。
(三)从国外和台湾地区遣返的偷渡人员,属沿海地区成群结伙偷渡的,由偷渡者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派员到遣返地接收;在未设边防机构的地区,由公安机关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接回。人员移交应有完备的法律手续。对违法犯罪人员要依照199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审查处理。
(四)案件的移交手续应简捷、及时,符合法律要求,查获的物证应随案移交。对案情重大、情况紧急的案件,经双方商定后,可以先行移交,再补办有关法律手续。
六、办案经费
负责案件查处的单位要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9号文件精神,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结合办案费用实际支出和适当补助有关省协作单位办案经费的情况,编制办案经费预算报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作制止、打击偷渡活动的办案经费要给予保证。对偷渡人员的罚没收入应全部用于反偷渡工作,不应作为财政收入挪作他用。在经费不足时,要优先满足协作地方公安机关的经费。办案单位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