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7号
公布日期:2022.12.26
施行日期:2023.01.08
时效性:2023.01.08生效
效力位阶:部门工作文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22年第7号)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