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2年05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研〔2012〕59号
施行日期:2012年05月03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违反经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文件应否认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问题的答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宁高法(2012)33号《关于经行政法规授权以通知形式下发的规范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文件是否可以作为行政法规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是根据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细化,且200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因此,违反上述两个通知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标准及相关规定,授予不合格单位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相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