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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09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9年01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年01月08日

一、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 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 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 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 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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