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9年03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09〕129号
施行日期2009年03月30日
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获信息的真实准确,保障执行案件有关当事人的信息异议权利,规范人民法院信息异议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是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全国法院录入的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统一向社会提供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社会查询案件范围和信息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条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信息数据由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员负责。信息数据必须与案卷记载一致。
第四条 当事人对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异议包括没有录入有关信息的异议、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异议、信息发布不及时的异议。
第五条 执行法院接到书面异议后3日内予以审查核对,异议成立的,应当在2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执行法院必须在接到书面异议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异议人。
第六条 执行法院对信息异议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书面请求复核,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复核法院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2日内将复核申请函转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必须在2日内书面报告复核情况。执行法院不同意复核申请的,复核报告需附相关案卷材料。必要时,复核法院可调卷复核。
复核请求成立的,复核法院应责成执行法院在2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复核法院必须在接到复核申请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复核申请人。
第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