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10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9年03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09〕129号

施行日期2009年03月30日

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获信息的真实准确,保障执行案件有关当事人的信息异议权利,规范人民法院信息异议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是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全国法院录入的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统一向社会提供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社会查询案件范围和信息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条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信息数据由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员负责。信息数据必须与案卷记载一致。

第四条 当事人对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异议包括没有录入有关信息的异议、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异议、信息发布不及时的异议。

第五条 执行法院接到书面异议后3日内予以审查核对,异议成立的,应当在2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执行法院必须在接到书面异议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异议人。

第六条 执行法院对信息异议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书面请求复核,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复核法院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2日内将复核申请函转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必须在2日内书面报告复核情况。执行法院不同意复核申请的,复核报告需附相关案卷材料。必要时,复核法院可调卷复核。

复核请求成立的,复核法院应责成执行法院在2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复核法院必须在接到复核申请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复核申请人。

第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30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