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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失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3   阅读:

【发布部门】 中央人民政府(已变更)

【发布日期】 1949.12.02
【实施日期】 1949.12.02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法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1949年11月28日政务院第八次政务会议通过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军管会)及市人民政府召开之。未设立军管会的市由市人民政府召开之。

第二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二十万人口以上的市,二百人至五百人左右;三万人口以上的市,一百人至二百人左右。

第三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资格: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十八岁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剥夺公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得当选为代表。

第四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产生: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参加单位及代表名额之分配,由军管会、市人民政府和上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协商委员会)共同商定之。尚未成立协商委员会之市,则由军管会和市人民政府决定之。
军管会、市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军管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等充任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驻在该市的各机关及部队的代表由各党派、各团体、各机关及部队自行选派之。其他方面的代表经军管会、市人民政府和协商委员会商定,由军管会、市人民政府邀请之;或由军管会、市人民政府商定邀请之。

第五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任期: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未代行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以前,可每次推选,但连选得连任;从代行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时起,每届人民代表会议的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部队经与协商委员会商定,均得更换其代表;被邀请的代表,经协商委员会商定,亦得更换之。未成立协商委员会之市,由市人民政府商定更换之。

第六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在军事管制初期,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军管会和市人民政府传达政策、联系群众的协议机关,其职权:
一、听取军管会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施政方针、政策、计划及工作情况之报告,并进行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向军管会及市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建议有关市政兴革事宜。
三、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案,并协助市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之。

第七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经直属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如下的职权:
一、听取与审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决定市的施政方针和政策。
二、审查与通过市人民政府的预决算。
三、建议与决议有关市政兴革事宜。
四、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案,并协助市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之。
五、选举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委员,组成市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八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有与上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抵触时,上级人民政府得废除、修改或停止其执行。

第九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主席若干人组成之,负责主持会议的进行;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之,协助主席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得设提案审查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

第十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由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其职权:
一、协助市人民政府实行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协商并提出对市人民政府的建议。
三、协助市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支援前线,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并参加建设工作。
四、负责进行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五、负责进行本市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 协商委员会由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协商委员会推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进行工作。
协商委员会根据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吸收协商委员会委员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参加工作,各委员会由协商委员会分别推定主任一人负责主持之。

第十二条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但经市人民政府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一代表之提议,或协商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协商委员会每月召集一次,必要时亦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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